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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人员组成和决议相同的现象分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如今,陪审团成员均来自于小型贸易的商人、小资本家和雇员群体。然而,最令专家们感到震惊的是,无论陪审团的人员组成如何,他们的决议都是相同的。甚至对陪审制度持敌对态度的地方法官也必须承认这一说法的准确性。德·格拉热先生说:“一位女士只要表现出一副讨人喜欢的模样就足以引发陪审团的仁爱之心。”

陪审制度的人员组成和决议相同的现象分析

提要:刑事陪审团/陪审团的普遍特征/数据表明,陪审团的决定不受他们组成结构的支配/影响陪审团的方式/论证的风格与影响/著名律师的说服方法/分别让陪审团做出宽容或者严厉决定的犯罪的性质/陪审制度的利用,以及地方法官造成的危险

鉴于我们无法对每一类陪审团都进行研究,所以我在此只研究最重要的一种——巡回法庭的陪审团。这些陪审团提供了一个关于无名称异质群体的良好事例。我们可以发现,他们展示出了易受暗示的特征,但是他们却几乎没有能力进行理性思考。此外,他们非常容易受到群体领袖的影响,而且还主要受到无意识情绪的引导。在这一研究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人因为不了解群体心理而犯错的有趣事例。

首先,陪审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事例,可以说明就评审的相关决议而言,构成群体的不同要素的心理水平并不重要。我们已经看到,当召开审议会并就一个并不完全是技术性问题的问题给出意见时,智力并不会发生任何作用。比如说,仅因为来自于同一个团体这一事实而聚集到一起的科学家或艺术家们将不会对普通的议题做出不同于由泥瓦匠或杂货商组成团体意见的决议。在不同的时期,特别是在1848年之前,法国政府规定要谨慎选择陪审团成员,且要求候选人员要从开明阶级中选择;包括教授、公务员作家等。

而如今,陪审团成员均来自于小型贸易的商人、小资本家和雇员群体。然而,最令专家们感到震惊的是,无论陪审团的人员组成如何,他们的决议都是相同的。甚至对陪审制度持敌对态度的地方法官也必须承认这一说法的准确性。巡回法庭的前庭长,贝拉·德·格拉热(Bérard des Glajeux)先生也在其回忆录中就这个问题发表了看法:

今天,选择陪审员的权力事实上都掌握在市议员的手中,他们会根据自己所处环境中的政治和选举因素来决定将某人加入候选人名单,或者在名单中删除某人……所选出的大多数陪审员都是商人,但他们并不是像以前那样重要的人,还有属于政府某些分支部门的雇员……一旦法官确定下来,他们的观点和专业就没有什么价值了。许多陪审员都有着初学者般的热情,他们就像即使在简陋环境中也保持着最善良初衷的人一样,陪审团的精神并没有改变;他们的判决也依旧保持不变。

关于上述内容,我们需要铭记于心的是它的结论,而不是那些苍白无力的解释。我们不应该对这些解释的苍白而感到吃惊,因为通常情况下,法律顾问和地方法官都会忽略群体的心理,因此也就忽视了陪审团。我在刚才所提到作者的相关事实中还发现了一个证据。他认为,巡回法庭中最出名的律师拉绍(Lachaud)先生,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力阻止了所有智力水平较高的人出现在陪审团成员的名单上。但是,经验——也只有经验——已经让我们熟知,这种反对是完全无效的。

这一点可以通过今天的一个事实来证明:公诉人和律师以及那些属于巴黎法庭的人,他们都已经放弃了反对陪审团的权利;但是,正如德·格拉热先生所言,他们的裁决并没有改变,“他们的裁决既没有变得更好,也没有变得更差”。

就像所有群体一样,陪审团也很容易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而很少会受到论证的影响。一位律师曾写道:“他们无法抗拒看到一位母亲给自己的孩子或者孤儿喂奶。”德·格拉热先生说:“一位女士只要表现出一副讨人喜欢的模样就足以引发陪审团的仁爱之心。”

对于那些可能会让他们成为受害者的罪犯,陪审团绝不姑息——而且,这些罪犯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险——但是如果罪犯的违法行为动机是出于感情因素,那么与之前的做法相反,他们会对这种罪犯宽大处理。对于杀害婴儿的未婚母亲,或者因被男人引诱或抛弃而向他泼硫酸的年轻女士,陪审团很少会表现得非常严厉,因为他们本能地认为这样的罪行并不会给社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危险(1),而且在一个被遗弃的女孩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国家中,她为报仇而采取的报复行为不但没有危害而且还十分有用,因为这样就可以提前对那些诱惑者起到震慑作用。

就像所有群体一样,陪审团也受到了威望的深刻影响,而且德·格拉热庭长也曾正确地指出,由于陪审团的构成十分民主,因此他们的喜好也非常贵族化:“头衔、出身、财富、名望和著名律师的援助,所有具有区别性质或者能为被告带来光彩的东西都会让其处于十分有利的形势。”

一位出色的律师首要关注的应该是陪审团的情感状态,以及就像对待所有的群体一样,要采用论证的方式,但是论证内容不可以过多,或者应该只使用基本的推理论证。一位在巡回法庭中久负盛名的英国律师就总结出了下列行为准则:

在进行辩护时候,律师应该留心陪审团的一举一动,这样就能把握最好机会。通过观察和经验,律师可以从陪审员的脸上读到他们对变化的反应,并据此做出结论。律师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已经获得了哪些陪审员的支持。明确获得陪审员的支持无须消耗太长的时间,而且在确定之后,律师应该将注意力转移到那些看起来居心不良的人身上,并努力找到他们对被告持有敌意的原因。这是律师工作中非常微妙的一部分,因为除了正义感之外,要谴责一个人的原因实在太多。(www.xing528.com)

上述寥寥几行字概述了演说术的整个机制,而且我们也看到了,为什么提前准备好演说内容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因为我们必须要有能力根据演说者对听众所产生的影响而修改措辞。

演说者不需要让所有的陪审员都支持自己的观点,而只要获得其中主要人物的支持即可,因为他们决定着陪审团的普遍观点。就像所有群体一样,陪审团中也有少数个体担任着其他人的领导者。上文所提到的那位律师表示:“我通过经验发现,一个或两个精力充沛的人足以引导陪审团中剩余的人。”因此,律师必须要做的就是通过有技巧的暗示让这两三个人对其信服。首先,而且最重要的就是要取悦他们。

关于这一点,如果成功取悦了构成重点的个体,那么这个人就很容易接受律师为其提供的任何论证。我在拉绍先生的记录中找到了一篇有趣的叙述,在此引用如下:

大家都知道,在他所有参与的法庭辩护过程中,拉绍先生从不会让陪审团中他所了解的有影响力但十分顽固的陪审员离开自己的视线。通常情况下,他会成功赢得这些顽固陪审员的支持。然而,有一次在地方法庭上,他花费了45分钟的时间也没能通过巧妙的论证获得其中一位陪审员的支持;这位陪审员是第七位陪审员,坐在第二排的第一个座位上。但是,案件进展令人感到绝望。突然间,拉绍停止了激昂的论证,并向法庭庭长说:“法官大人,你是否愿意下令让人将前面的窗帘拉上呢?这刺眼的阳光正好照耀着第七位审判员的眼睛。”那位审判员红着脸微笑着,向他表示了感谢。最终,拉绍先生赢得了辩护。

包括一些最著名的作家在内,许多作家在最近发起了一场反对陪审团制度的运动,尽管这是我们失控情况下的唯一保护,但是这种制度事实上经常会造成错误(2)。其中一部分作家主张仅从开明阶级中选择陪审员;但是我们已经证明,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的裁决也与当前制度下的裁决如出一辙。

其他作家因陪审团所犯的错误而坚持废除陪审团并以法官取代。我们很难理解,这些维新派怎么可以忘记他们据以责备陪审团的那些错误在一开始都是法官所犯下的错误,而且当被告人被带到陪审团的面前时,一些地方法官、预审法官、公诉人和审判法庭就已认定他们都是有罪的。因此,我们应该清楚,被告人很显然是由地方法官而非陪审员进行审判的,他会失去唯一辩称自己无罪的机会。陪审团所犯下的错误首先都是地方法官所犯下的错误。因此,当出现严重的审判错误时,我们首先要谴责地方法官。

以近期发生的案件为例:一位愚蠢至极的预审法官因为一位半痴呆女孩的控诉就判定L医生有罪。女孩控诉这位医生对他实施了非法手术而且还收了她30法郎,因此认为他应该被送去劳役拘禁。要不是这件事引起了公众的愤怒,从而导致国家领导人下令将其释放,这位医生恐怕难免遭受牢狱之灾。这位医生所有的公民同胞们都表示他是一位值得尊敬的医生,从而让指控其有罪的这个错误不证自明。而且,地方法官们也承认了错误,但是出于社会等级考虑,他们用尽一切努力来阻止签署赦免令。在所有类似事件中,在遇到无法理解的技术细节,陪审团会自然而然地听取公诉人的意见,而且他们认为那些在调查复杂形势方面训练有素的地方法官已经对案件进行了调查。那么,谁才是这些错误真正的始作俑者——陪审员还是地方法官?

我们应该大力支持陪审制度的继续执行。或许,这一制度构成了唯一一个无法被任何个体所取代的群体理性。陪审制度本身可以缓和法律的严厉,它一视同仁,而且它在大体上也不会对特殊情况视而不见。法官不应表现出怜悯之心,除了法律法条之外不能让任何事物影响其判断力。在职业的严酷性方面,法官应该对那些杀人越货的盗贼和那些因被诱惑或者抛弃而杀害婴儿的贫穷女孩施加同样的惩罚。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官会本能地认为被抛弃女孩的罪恶并不如其诱惑者的罪恶深重。尽管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但是法官认为这样的女孩应该得到宽恕。

在熟悉了社会等级群体的心理,以及其他类型群体的心理之后,在遇到出现错误指控的犯罪案件时,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去找陪审团理论,而应该找地方法官讨要一个合理的说法。因为在陪审团面前,我应该还有机会说明我的清白,但是在地方法官那里,我毫无机会可言。诚然,群体的力量是令人畏惧的,但是某些社会等级群体的力量是更加令人恐惧的。群体还有被说服的可能,但是那些社会等级群体则永远没有这种可能。

(1) 顺便说明一下,陪审团这种把犯罪划分成威胁社会和不威胁社会两类的方式,远不能认为有失公正。刑法的目的显然是保护社会不受犯罪的危害,而不是为了进行报复。但是法国的法典,尤其是那些地方官员的头脑,却仍然深受有着原始法律特点的报复精神的影响,像“vindicte”(“起诉”,它源自拉丁语的“vindicta”——“报复”)一词,就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着。地方官员中这种倾向的一个证明是,他们中间的许多人都拒绝采用贝朗热法,该法允许被判刑的人不必服刑,除非他再次犯罪。但是,由于已经从统计学上得到了证明,因此没有哪个官员会否认,对初犯进行惩罚,极可能导致受罚者进一步犯罪。当法官让一个被判服刑的人获得自由时,他们好像总是认为没有为社会报仇。他们不想不为社会报仇,倒是更愿意制造一个肯定犯罪的人。

(2) 事实上,地方官是行动不受控制的唯一行政官员。尽管搞了不少革命,民主的法兰西并不拥有一部英国人为之自豪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我们消灭了所有专制者,却在每个城市任命了一个可以随意处置公民的荣誉和自由的地方长官。督查官(jugedínstruction)(一种在英国没有类似设置的审查官),是些刚从大学出来的新手,却拥有令人厌恶的权力,他仅仅根据自己的怀疑,就能把很有地位的人送进班房,而且无须向任何人说明他这样做的理由。他以进行调查为借口,可以把这些人关押六个月甚至一年,最后释放他们时也不必作任何赔偿或道歉。在法国,司法许可证(warrant)就像国王敕令一样,但它们的不同之处是,后者——对于君主利用它的做法,人们作过十分公正的谴责——只有那些身居高位的人才能申领,司法许可证却是操纵在一个阶层的人手里的工具,而他们并不是些十分开明或独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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