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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侵权案例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一审判决搜狐公司向骁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490元,但驳回了骁唐公司关于侵犯其修改权的主张。在该案中,搜狐公司在转载涉案文章时,对文章正文的内容并未进行任何改动,只是对标题进行了修改,但这种修改并未改变原作品结构的安排以及原作品内容、思想的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犯修改权。

搜狐网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侵权案例分析与优化

骁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硕士博士圈”于2016年12月19日发表了由该公司员工段某撰写的《35岁欠下2亿巨额赌债,10年后却靠9亿用户赚到500亿,他把人生过得如此跌宕,不得不服!》一文,之后,段某出具《权利声明》称,除署名权外,文章的其他所有著作权均归属于骁唐公司。上述文章发表当日,搜狐网便进行了全文转载,未予署名,亦未标注文章来源,并将文章标题改为《“黑心资本家”35岁欠2亿赌债10年后赚540亿》。骁唐公司认为,搜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搜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余元。

搜狐公司对其使用涉案文章一事并未否认,但认为涉案文章独创性低,骁唐公司主张10万元的赔偿数额较高。

法院一审判决搜狐公司向骁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490元,但驳回了骁唐公司关于侵犯其修改权的主张。

(海知,《因为转载了一篇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搜狐网被告到了法院!》,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众号平台,2017年8月31日。)(www.xing528.com)

评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已发表作品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修改权,是因为作品在完成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思想观念的变化以及作者个人经历的变化,有可能会使得作者的思想和观念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此时作者有可能希望对其之前的作品进行修改,从而来表达其新的思想和观点。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修改权是指对作品内容表达以及思想上的修改,他人对该作品的修改只有达到以上程度时才能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在该案中,搜狐公司在转载涉案文章时,对文章正文的内容并未进行任何改动,只是对标题进行了修改,但这种修改并未改变原作品结构的安排以及原作品内容、思想的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犯修改权。所以,骁唐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修改权被侵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微博、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联络和沟通媒介。与传统媒体相比,微信作为数字化的即时传播方式,任何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传播者,其商业化应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营销方式,同时也带来了微信公众帐号及自媒体平台服务性质如何认定等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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