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这首《见与不见》一般被视为藏族著名诗人仓央嘉措(1683—1706,六世达赖喇嘛,西藏历史上最具代表的民歌诗人)所作。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谈笑靖从王府井书店购得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将该作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谈笑靖以被告珠海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发行权为由,诉请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珠海出版社称,谈笑靖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该诗并未署名,而且博客没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因此,不能证明谈笑靖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此外,出版社还拿出了2008年10月的《读者》,上面刊有这首诗并署名“仓央嘉措”。王府井书店辩称,书店对此书有合法进货渠道,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东城法院查明,载有该诗的博客名为“Just Dorophy”,内有“扎西拉姆·多多的个人资料、照片、日志”等栏目,与谈笑靖实名注册的“DOROPHY的博客”名称相似,并对应谈笑靖发给《读者》的邮件署名为扎西拉姆·多多,亦能证明其为这一笔名的使用者。然后,查明《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一诗与《见与不见》在内容上相同。法院认为,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图书中使用原告的诗作,且错署了姓名,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不过,由于目前研究仓央嘉措及其作品的出版物较多,争论较大,又有《读者》等刊物将涉案诗作署名为仓央嘉措在先,所以,涉案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中将《见与不见》误认为是仓央嘉措的作品“情有可原”,珠海出版社使用涉案诗作时,主观上并非有意侵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驳回谈笑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见与不见〉并非仓央嘉措情诗北京东城法院判定作者为一广东女子》,原载《人民法院报》03版,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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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是借助专用技术和工具,在网络上进行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形式,具有独创性的博客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作者享有著作权。因此,谈笑靖对发布于其博客中的原创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谈笑靖博客与个人邮件互为印证,法院最终对其博客作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除了要准备好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的证据,如已公开发表、展览的作品等,更要及时收集被侵权的证据,尤其对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如微信、微博、网页,最好的方式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作品是否为谈女士创作,即其是否享有著作权。在学术研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珠海出版社使用涉案诗作时“情有可原”,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是客观、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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