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河是著名历史小说作家,因其五百万字的“帝王系列”作品(《康熙大帝》《雍正皇帝》《乾隆皇帝》)而被海内外读者熟知。中文在线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数字出版机构之一。2012年7月,二月河签署授权书,将《康熙大帝》《乾隆皇帝》等五部作品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予中文在线公司,授权期限为2012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该授权书签署过程经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公证。2014年9月,中文在线公司发现衡水市第十四中学未经许可,在其管理的网站www.hs14z.net上提供《康熙大帝》与《乾隆皇帝》供公众阅读,该行为侵犯了中文在线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衡水市第十四中学认为,自身为非营利性科研教育机构,涉案网站不具有盈利性,面对的人群为学校师生,不会给中文在线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没有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综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作为教育机构的性质、行为的主观过错、使用情况等酌情确定,衡水市第十四中学赔偿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元。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市第十四中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50号,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aec6267-2b74-445f-9f6c-866e39452c10&KeyWord=%E8%A1%A1%E6%B0%B4%E5%B8%82%E7%AC%AC%E5%8D%81%E5%9B%9B%E4%B8%AD%E5%AD%A6,2016年1月27日。]
评析:(www.xing528.com)
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将著作财产权授予他人。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根据出版物、授权书等证据,可以判定中文在线公司享有涉案作品《康熙大帝》与《乾隆皇帝》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衡水市第十四中学未经许可,在其管理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实现对涉案作品的阅读与下载,且该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亦不构成法定许可。衡水市第十四中学的行为侵害了中文在线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公证机构作为与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及时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公证,能够在纠纷中提供有利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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