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检察院:
今年8月,国务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出修订(《国务院令第730号》)。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推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定位的重要体现和内在要求。各级检察院要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强化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令第730号》,突出工作重点
(一)加强重点环节监督
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犯罪案件或者逾期未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级检察院应当加大对涉嫌犯罪案件建议移送的力度,做好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移送。
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因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或者因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当立即受理,及时启动审查处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案监督。
选择重点领域开展联合专项监督。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选择重点领域开展联合专项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二)提高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www.xing528.com)
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监督线索。信息共享平台是发现监督线索的重要途径。各级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商请相关部门细化案件信息的录入时限和标准,逐步实现实时查询和同步监督。对已有的信息共享平台要确保实际发挥作用,特别是要防止因机构改革造成的工作脱节影响平台正常使用。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应当落实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互通、及时监督。
注重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应当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为审查要点,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不依法受理、不依法立案的情形。对于可能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犯罪案件情形的,可以采取查询、调取、复制案件材料,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拓展监督方式,凝聚治理合力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作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是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不存在违法情形,但存在需要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制发检察建议。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帮助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检察意见。
依法处理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的职责,主要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而不移送的违法事实进行监督,监督方式是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督促其移送。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高工作质效。各级检察院要深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主动建议召开联席会议、主动通报等多种形式,争取理解支持,力求“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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