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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中的涉烟犯罪案件的审查移送和对全区涉烟犯罪案件移送进行指导和督办。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当妥善保存案件已取得的相关证据。第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或者接到单位及个人举报下级烟草专卖局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发行字号:桂烟专〔2007〕26号

发布日期:2007-06-06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第一条 为明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标准、程序和责任,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涉烟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中的涉烟犯罪案件的审查移送和对全区涉烟犯罪案件移送进行指导和督办。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应当成立涉烟犯罪案件的审查、移送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涉烟犯罪案件的审查、移送和处理情况的跟踪、反馈,并指定联络员。联络员应当在案件移送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移送情况报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备案,并及时反馈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个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五)生产伪劣烟草 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3)生产自创品牌劣质烟草制品成品50万支以上或者散烟支800公斤以上的;

(4)生产假冒简易包装烟50万支以上或者假冒散烟支800公斤以上的。

(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七)涉嫌犯罪的其他情形。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未经处理,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的,按前款规定移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办案人员或案件审理人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烟案件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移送标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所有证据材料移送本局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情况,并按会议决定形成书面报告,报本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审查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决定不予移送的,不予移送的理由应当记录在案。

现场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现场办案人员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在三日内补办移送手续。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2)涉嫌犯罪物品清单;

(3)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案值估算的相关依据;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6)有关涉烟犯罪的其他材料。

移送案件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接收人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联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所移交的案件材料应自行保留副本一份,归档备查。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不能确定是否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咨询。对有证据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以及其他情形,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涉烟案件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当妥善保存案件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尽量采取全程现场录像、照相固定物、书证,对行政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调查、询问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对易腐烂、霉变、灭失的涉案烟草专卖品及相关物品,需要采取措施固定证据或需要委托检验的,应当及时商请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前介入,采取拍照等必要措施固定证据,由公安机关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八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烟草专卖品以外的物品(含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按规定保管、处置涉案烟草专卖品,并办理相关手续。(www.xing528.com)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单位移送案件的过程中,烟草专卖局要落实专人,协助公安机关查办,对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并为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烟草专卖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本局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罚(理)决定,并将处罚(理)决定书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不属于烟草专卖局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不能越权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涉烟案件向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没有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或者经有刑事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公安、边防海警等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查获烟草专卖品,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接收手续,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理)决定书抄送移送案件的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或者接到单位及个人举报下级烟草专卖局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组织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责令办案单位限期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没有涉嫌犯罪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工作依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查询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应当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应当建立和完善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等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依法惩处涉烟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移送案件的举报费、协办费、一线办案人员补助费,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并确定烟草专卖品罚没价值后,可以按规定给予办理,从办案经费中支出。

第十八条 由于以下情形导致涉烟犯罪案件没有及时移送或者不移送的,按《广西烟草专卖执法内部管理若干规定》追究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的责任:

(一)接到上级单位或者人民检察院书面移送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仍然没有移送涉嫌案件的;

(二)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批准移送案件的;

(三)指使他人隐瞒犯罪事实,伪造或销毁相关证据,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的;

(四)审批时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不采纳办案人员或者审查机构的正确意见,以罚代刑的;

(五)接到相关举报后没有组织人员核实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由于以下情形导致涉烟犯罪案件没有及时移送或者不移送的,追究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

(一)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伪造、销毁相关证据的;

(二)没有按本规定将案件的证据材料交审查机构审查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由于以下情形导致涉烟犯罪案件没有及时移送或者不移送的,追究审查机构成员的责任:

(一)在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伪造、销毁相关证据的;

(二)在审查过程中指使办案人员弄虚作假,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在审查过程中明知或应当知道应当移送而作出不予移送意见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审查机构成员责任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审查时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成员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送或不及时移送,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人的,根据其在案件移送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和过错的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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