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监督检查的四个方面需要优化的内容

行政监督检查的四个方面需要优化的内容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四个方面需要优化的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二)烟草专卖品运输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3)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4)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三)烟草专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四)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