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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种类及流程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七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种类及流程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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