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