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情况来看,也许是因对司法节制原则的作用和适用情况了解不深,有时候中国的上诉策略值得斟酌。
还是以“中国——出版物案”为例。上文已经说到,该案专家组面临的两个问题是:第一,中国能否援引GATT 1994第20条第1款进行抗辩;第二,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 1994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0条序言的规定。专家组运用司法节制原则规避了第一个问题。然而,中国认为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其关系到中国的贸易管制权。于是,中国提出上诉,希望上诉机构解答第一个问题。
从中国提出的这一上诉来看,中国的抗辩思路存在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是:中国希望论证的是,争议措施符合GATT 1994第20条第1款及其序言的规定,而论证成功的前提是在中国能在该案中援引GATT 1994第20条来抗辩。如果上诉机构认定中国能用GATT 1994第20条来抗辩,那么中国才可以进一步论证争议措施符合第20条的规定,中国抗辩成功才有一线生机。然而,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历史上,鲜有运用GATT 1994第20条抗辩成功的案例,[104] 这足以预测到中国用GATT 1994第20条成功抗辩的概率几乎为零。中国寄希望于GATT 1994第20条的可援引性并非应诉的上策。(www.xing528.com)
第二种可能性是:既然争议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的要求,在这一问题上尽力摆脱困境也不会改变诉讼结果,那么中国起码得在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上赢得上诉机构的支持。然而,这是一种较具风险的诉讼策略。如果上诉机构支持了中国的上诉请求固然可喜,但若这一上诉请求被驳回,就会影响到日后的很多案件。对于GATT 1994第20条的可援引性问题,虽然在“中国——出版物案”中上诉机构支持了中国的观点——中国可以援引该条款进行抗辩,[105]但在“中国——原材料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中国不能援引该条款来抗辩,[106]而中国在这点上的失利也导致其在“中国——稀土案”所涉同样问题上的败诉。[107]此外,中国在GATT 1994第20条可援引性上的据理力争对于赢得诉讼并无多大的帮助,更重要的是,“中国——稀土案”终于反映出这一问题的棘手特质。[108]因此,对于GATT 1994第20条在“中国——出版物案”中的可援引性问题,也许没有答案才是最好的答案。
这三个案件启示我们,对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一些棘手的体系性问题,如果专家组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而不予审理,包括中国在内的争端方最好不要对此提出上诉;如果非要对此提出上诉,也要给上诉机构留下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余地。例如,在“中国——出版物案”中,中国可以提出两个上诉请求:第一,专家组没有审理GATT 1994第20条的可援引性是否有误;第二,专家组认定争议措施不符合GATT 1994第20条的要求是否有误。这样,如果上诉机构认为不宜对第一个问题进行审理,还可以通过颠倒分析顺序的方法来规避。[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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