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方在提起诉讼时,为了提高胜诉率,其往往在起诉请求中尽可能罗列其认为争议措施可能违反的所有协定及相关条款。在目前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不前的情况下,有时候世贸组织成员会把一些原本不属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受理范围内的政治问题提交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决。在面对这些政治问题和涉及政治因素的敏感问题时,专家组往往会用司法节制原则进行规避。因此,中国在作为申诉方时,应尽量避免把政治问题提交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除非中国把握不准何谓政治问题。
有时候,是被诉方提出的抗辩中涉及棘手问题,而这些问题甚至连申诉方都可能认为不宜或不愿由专家组进行审查。面对这些棘手问题时,申诉方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说服或暗示该案的第三方就棘手问题提交“纠结意见”,或者直接指出这一问题的敏感性,进而提高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来规避审查这些敏感问题的概率。例如,“安全例外”就是这样一种问题。
在中国及多个成员诉美国的“美国——钢铝产品案”(即“232措施案”)中,美国援引GATT 1994第21条关于“安全例外”的规定来为其采取的争议措施进行抗辩,而“安全例外”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GATT和世贸组织长达74年的历史中,仅有一个案件——“俄罗斯——过境运输措施案”的专家组对该问题作出裁决。GATT 1994第21条所规定的安全例外可进一步被分为若干个小问题,例如这一条款是否具备可司法性、何谓“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何谓“基本安全利益”等。由于争端第三方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专家组对这三个问题的审查和处理情况各不相同。其中,不少成员在其第三方意见中直接指出“基本安全利益”的相关问题是敏感问题,[98]“俄罗斯——过境运输措施案”的专家组最后裁定“基本安全利益”问题由成员自己判断。[99]“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则是“安全例外”条款项下另一个棘手问题,在“232措施案”中,由于缺乏诸如安理会决议来确认这一紧急情况,专家组很难对该问题作出裁决。对此,中国作为申诉方,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说服或暗示该案的第三方就该问题(即“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提交“纠结意见”,从而提高专家组在该问题上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概率。(www.xing528.com)
此外,虽然申诉方往往认为,赢得越多的法律问题则更有利,但有时候,实际上越快解决争端对申诉方越有利。因此,如果申诉方认为其提出的某个法律问题相对没那么重要,为了更快获得裁决结果,申诉方可以表达不必审理该问题的意见。例如,在“中国——出版物案”中,摆在专家组面前的一个问题是:被申诉方中国能否援引GATT 1994第20条来为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措施进行抗辩。申诉方美国认为,这一问题并不重要,专家组也不必对该问题作出裁决。[100]虽然专家组不一定采纳申诉方的意见,但申诉方的意见至少能透露出在申诉方看来何谓重要问题,有助于引导专家组把更多精力放到解决更重要的问题上,进而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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