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前所述,专家组误用司法节制原则可能导致争端得不到积极解决,而这一后果跟上诉机制的缺陷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为了避免这一后果,需要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其中需要重点考虑对上诉机制进行改革。上诉仲裁机制仿照上诉机构机制而建,因而其与上诉机构机制有相同的缺陷,例如上诉仲裁庭没有事实审查权和发回重审权。
如前所述,专家组误用司法节制原则可能导致争端得不到积极解决,而这一后果跟上诉机制的缺陷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为了避免这一后果,需要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其中需要重点考虑对上诉机制进行改革。此为改良派的核心主张。
本部分所说的上诉机制,既包括原有的上诉机构机制,也包括中国和欧盟等部分世贸组织成员于2020年根据《谅解》第25条通过达成《上诉仲裁安排》而新建立的上诉仲裁机制。上诉仲裁机制仿照上诉机构机制而建,因而其与上诉机构机制有相同的缺陷,例如上诉仲裁庭没有事实审查权和发回重审权。[70]此外,《上诉仲裁安排》是为了应对上诉机构停摆危机而达成的临时安排,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部分成员之间达成维持上诉机制的共识就已难能可贵,[71]而存在不足之处也是意料之中。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上诉仲裁机制,或者如何改革上诉机制,则有待进一步探讨。
笔者注意到,关于上诉机构机制(即常设上诉机制)和上诉仲裁机制(即临时上诉仲裁机制)的选择问题,是上诉机制改革项下亟须探讨的重要问题。但考虑到本书所选视角为司法节制原则的视角,该问题已超出本书的讨论范围,因而在此不予详述。本书关注的是,无论采用上诉机构机制还是采用上诉仲裁机制,为了避免误用司法节制原则带来的不良后果,应该考虑如何完善有关规则。(www.xing528.com)
具体而言,改革可以涵盖以下内容:第一,适当扩大上诉机构和上诉仲裁庭的审查权,比如赋予他们事实审查权;第二,赋予上诉机构和上诉仲裁庭发回重审权;第三,明确上诉机构和上诉仲裁庭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限;第四,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第五,适当延长上诉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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