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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限以保证合适的时间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谅解》第12条第9款规定了专家组9个月的审理期限的上限,即“自专家组设立至报告散发各成员的期限无论如何不应超过9个月”。根据《上诉仲裁安排》附件1第12条和第14条,上诉仲裁庭的审理期限是90天,经仲裁庭提议,当事方可同意延长审限。

延长审限以保证合适的时间

如前所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难以放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其中一个客观原因是审限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通过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来简化对部分法律问题的处理,从而提高争端解决效率、满足审限要求。可以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概率与审限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换言之,在案件复杂程度相当的前提下,审限越短,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概率越高;审限越长,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概率越低。因此,为了减少对司法节制原则的依赖,除了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还可以适当延长专家组、上诉机构和/或上诉仲裁庭的审限。

根据《谅解》第12条第8、9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专家组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紧急案件的审限则为3个月;但无论如何,自专家组设立到报告散发给各成员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随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的日益复杂化,要求专家组在严格的审理期限内作出裁决变得不那么现实。为了不超过审理期限,或者少超过审理期限,专家组可能会更多地使用司法节制原则。但专家组滥用司法节制原则容易导致争端得不到积极解决,甚至对执行产生困难。这种情况下,要通过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或通过执行之诉来解决争端,实际上会更加拖延争端解决的时间。也就是说,滥用司法节制原则会背离适用该原则以提高争端解决效率的初衷。因此,与其让专家组迫于审理期限而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来提高效率,不如适当延长专家组的审理期限,以给予专家组更充裕的时间来审理案件。

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与专家组的审限类似:一般情况下是60天,特殊情况下不能超过90天。[49]与专家组类似,上诉机构也面临超负荷的工作量、越来越复杂的国际争端、严格的工作时间限制,所以上诉机构有时候也不得不通过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来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但是,上诉机构作为一个终审机构,其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将会比专家组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也有必要适当延长上诉机构的审限,给上诉机构更宽裕的时间审理案件,以避免错用司法节制原则带来不良影响。(www.xing528.com)

至于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延长多少,笔者认为可以对《谅解》的相关条款进行微调。例如,《谅解》第12条第9款规定了专家组9个月的审理期限的上限,即“自专家组设立至报告散发各成员的期限无论如何不应超过9个月”。但是,实际上,专家组并无9个月的时间专门用来审理案件,因为这9个月还包括组成专家组的时间(通常为20天)、[50]从专家组报告提交争端当事方到向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散发的时间(3周)[51]以及把报告翻译成其他世贸组织官方语言的时间。除去这些时间,专家组实际上最多能用于审理案件的时间仅有7个月。因此,为了再稍微延长专家组的审理期限,笔者建议,将关于专家组审限的规定改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至最终报告提交争端各方之日止9个月”,且翻译时间不计算在内,这样实际可将审理期限比原规定延长了两个月,使专家组审理案件有了更加充裕的时间。[52]对于上诉机构审限的延长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法,对《谅解》第17条第5款进行微调,把“诉讼程序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中的“散发”改为“提交”,且翻译时间不计算在内。[53]修改过后,《谅解》第17条第5款关于上诉机构的审限则规定为:“诉讼程序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提交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在决定其时间表时,上诉机构应考虑第4条第9款的规定(如有关)。当上诉机构认为不能在60天内提交报告时,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迟延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但该诉讼程序不能超过90天。”这样,经过调整后,上诉机构的审限则略微多于90天。

此外,《上诉仲裁安排》中关于审限的规定也值得借鉴。根据《上诉仲裁安排》附件1第12条和第14条,上诉仲裁庭的审理期限是90天(自争端方提起上诉请求之日起算),经仲裁庭提议,当事方可同意延长审限。这一方案兼顾了审限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保证争端解决的效率和尊重成员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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