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彻底放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经济原因——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节制原则,又被直译为司法经济原则,顾名思义,该原则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的,适用该原则最主要的是经济上的考虑。然而,世贸组织的司法资源非常有限。首先,在上诉机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上诉机构成员仅有7名。其次,司法辅助人员数量极为有限,协助专家组进行争端解决的法律司仅有35人,上诉机构秘书处仅有24人。[2]而有限的机构经费使得世贸组织不得轻易扩招员工。这就意味着世贸组织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人数有限。在单位时间内,耗费更多的人员处理案件意味着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同理,在司法工作人员固定的情况下,耗费更多的时间处理案件也意味着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因此,司法节制原则适用的内在合理性在于,在保证争端能得到积极解决的前提下,节约时间成本或人力成本从而尽快解决争端。[3]
此外,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经贸争端日益增多和日益复杂,[4]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工作量。例如,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初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日本——酒类税案”中,三个申诉方仅援引GATT 1994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提出一项诉讼请求;而在2011年受理的“中国——白羽鸡肉案”中,申诉方美国援引了《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GATT 1994等协定提出了共25项诉讼请求;[5]在2018年受理的“美国——不利可得事实案”中,申诉方韩国援引了《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GATT 1994等协定提出了共63项诉讼请求。[6]在诉求日益增多、争端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如果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严格的审限中放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要求它们一一审查申诉方在起诉时提出的每个法律主张以及上诉时被提出的每一个法律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很可能会不堪重负。[7]上诉机构前“大法官”也指出,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初,上诉机构报告往往只有几十页,近年的上诉机构报告常常是上百页,动辄甚至两三百页,上诉机构报告页数的增多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上诉机构工作量的加大。[8](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从经济方面看,在司法资源有限、经贸争端数量增多且难度加大的情况下,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有时候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有必要适用司法节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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