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常犯的错误就是过分追求效率而忽视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致使争端得不到积极解决。具体而言,若专家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导致其仅审理了部分事项,则对该原则的适用很有可能是错误的。
上文提到,世贸组织法中的“事项”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争议措施,例如法律或法规;二是包含在一项涵盖协定中的申诉方请求的法律基础。[6]其中,争议措施可能会被适用于多种产品。若专家组只审理了适用于部分涉案产品的争议措施,而运用司法节制原则对适用于其余涉案产品的争议措施不予审理,那么专家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就是错误的,因为这会导致争端仅能得到部分解决。
“澳大利亚——鲑鱼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该案中,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采取的措施违反了其在世贸组织《SPS协定》第5条[7]第1款、[8]第5款[9]和第6款[10]等条款,于是将澳大利亚诉至世贸组织。在专家组阶段,专家组区分了两类鲑鱼,即海洋捕获的太平洋鲑鱼和其他加拿大鲑鱼。专家组裁定,争议措施对于海洋捕获的太平洋鲑鱼而言,违反了《SPS协定》中的第5条第1款,但其并未裁定争议措施对于其他加拿大鲑鱼而言是否违反《SPS协定》的相关条款,也没有裁定争议措施是否违反《SPS协定》第5条第5款和第6款。[11]加拿大认为,专家组没有审理争议措施是否符合《SPS协定》第5条第5款和第6款是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错误适用,而这一错误适用导致《谅解》第3条第7款被违反(主要是无法“保证使争端得到积极解决”);又或者说,这一错误适用导致专家组忽视了摆在其面前的充足证据,进而专家组违反了《谅解》第11条关于专家组职能的规定。[12]于是,加拿大就专家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错误适用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观察到,专家组仅裁定对海洋捕获的太平洋鲑鱼采取的措施违反《SPS协定》第5条第1款,而没有审理这些措施是否还违反《SPS协定》第5条第5款和第6款。上诉机构认为,这种做法会使得争端解决机构无法作出足够精确的建议和裁决,以便澳大利亚履行《SPS协定》规定的义务,进而无法确保有效解决澳大利亚与加拿大之间的争端。在后续执行中,一项经修改而符合《SPS协定》第5条第1款的措施,可能仍然不符合《SPS协定》第5条第5款和第6款的要求。[13]此外,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时候,无理由只为争端中的其中一类产品(海洋捕捞的太平洋鲑鱼)审查争议措施是否符合《SPS协定》第5条第5款和第6款,而不为其他类别的产品(其他加拿大鲑鱼)进行此类审查。即专家组如此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时候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14]
因此,上诉机构裁定,专家组在此对于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是错误的。[15]同时,上诉机构告诫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应牢记争端解决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解决争端和确保争端的积极解决,仅解决部分争议是错误的司法节制。专家组必须解决那些有必要解决的请求,以确保争端解决机构能作出足够详尽的建议和裁决,成员方能及时遵守那些建议和裁决,为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解决争端。”[16](www.xing528.com)
在另一个涉及《SPS协定》的案件中,专家组也犯了类似的错误,其仅为争端中所提及的部分产品审查争议措施的合规性,因而错误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这一案件即“日本——农产品2号案”。在该案中,日本要求某些农产品进行品种测试,我们将之称为“品种测试要求”(Varietal Testing Requirement)。专家组在认定日本这一品种测试要求违反《SPS协定》第2条第2款[17]之后,其认为不必再审查这一要求是否基于《SPS协定》第5条第1款和第2款[18]所要求的风险评估。[19]
然而,该案专家组同样犯了审理产品不全的错误,其只发现适用于苹果、樱桃、油桃和核桃的“品种测试要求”违反了《SPS协定》第2条第2款。至于适用于杏、梨、李子和柑橘的“品种测试要求”,专家组发现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一措施违反《SPS协定》第2条第2款的要求。然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专家组作出一个一般性的判定:日本采取的“品种测试要求”违反了《SPS协定》第2条第2款的要求;而且,既然已经认定了争议措施违反了《SPS协定》第2条第2款的要求,那么也不必审理这一措施是否还违反《SPS协定》第5条第1款。[20]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的这一做法犯了一个逻辑错误。既然专家组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适用于杏、梨、李子和柑橘的“品种测试要求”违反《SPS协定》第2条第2款的要求,那么不能明确适用于杏、梨、李子和柑橘的“品种测试要求”是否合规。因此,专家组不应止步于此,而有必要进一步审查适用于杏、梨、李子和柑橘的“品种测试要求”是否违反《SPS协定》第5条第1款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没有对此进行审理,就是错误地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因为为了保证争端的积极解决,有必要审理清楚适用于杏、梨、李子和柑橘的“品种测试要求”是否违反《SPS协定》第5条第1款的要求。[21]
由此可见,如果专家组只审理适用于部分涉案产品的争议措施的合规性,对于适用于其余涉案产品的争议措施适用司法节制原则,那么其对该原则的适用很有可能是错误的,因为这会导致争端仅得到部分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