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请求(Alternative Claim),是指申诉方提出的附带选择条件的申诉。如果替代请求的适用条件业已成就,专家组不得对该替代请求适用司法节制原则。
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有时申诉方提出多个主张并附带说明“如果专家组认为该案涉及的措施不违反世贸组织涵盖协定中的甲条款,那么申诉方主张这项措施即违反世贸组织涵盖协定中的另一个乙条款”,有这样表述的申诉即为“替代请求”。[6]在此,专家组审查争议措施是否违反乙条款的附带条件是:专家组认为争议措施并不违反甲条款。当这一附带条件未成就——争议措施违反甲条款,则专家组不必审理这些措施是否还违反乙条款,因为争议措施的违法性业已确立。例如,在“加拿大——汽车工业案”中,其中一个申诉方欧共体提出了一个替代请求,即请求专家组认定加拿大对进口汽车采取的免税措施违反《反补贴协定》第3条第1款第1项关于禁止性补贴的规定。因为专家组已认定争议措施违反了申诉方援引的其他条款,而且这也足以解决争端,所以替代请求的适用条件并不成就,专家组因而没有审理这一替代请求。[7]
反之,如果专家组认为争议措施不违反甲条款,则必须审查争议措施是否违反乙条款。即在替代请求的适用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专家组必须审理替代请求,而不能对替代请求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如果仅确认该争议措施符合部分协定条款,而不确认是否还符合其他条款和协议的规定,就无法达到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8](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甲条款,实际上指的是申诉方援引的乙条款以外的所有世贸组织涵盖协议条款。只有当专家组认定争议措施不违反除乙条款以外所有被援引的条款,专家组才必须要审理替代请求——争议措施是否违反乙条款。但若申诉方诉称争议措施违反若干条款,其中,申诉方提出,如果专家组认为该案涉及的措施不违反世贸组织涵盖协定中的甲条款,那么请求专家组认定争议措施即违反世贸组织涵盖协定中的乙条款;在裁决中,专家组支持了申诉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但驳回了申诉方在甲条款项下的诉讼请求,审理乙条款项下的诉讼请求的条件已成就。此时,从理论上说,如果专家组认为即便不审理申诉方在乙条款项下的诉讼请求也足以解决争端,专家组也可以不审理这一请求。但我们不建议专家组这么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案件被上诉,上诉机构将无法审理专家组没审理过的问题,进而导致争端得不到解决。从这一意义上说,该标准是上一种标准(专家组驳回申诉方申诉)的延伸。
这一标准对上诉机构同样适用。对于适用条件业已成就的上诉请求,虽然上诉机构有时候也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而不予审查,但这同样是建立在足以解决争端的前提下,即上诉机构在其余部分的裁决中已经确认了争议措施的违法性,而且附条件的上诉请求不涉及特别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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