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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及适用范围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蝴蝶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司法节制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一般法律原则”,那么即便没有条约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可以适用该原则。[40]有学者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一般国际法的一部分;其他学者则认为司法节制原则属于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有一个法院选择条款。家永对此不满,于是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因此,司法节制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

如果司法节制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那么即便没有条约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可以适用该原则。

对于“一般法律原则”,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它是指一般国际法原则,第二种认为它是各国之间的“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第三种认为它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从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活动来看,“一般法律原则”有以下三种:第一,所有或大多数国内法体系的共同规范(例如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平等原则);第二,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规范(例如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第三,适用于法律关系的规范(例如善意原则)。[39]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的措辞“为文明各国所承认”和该《规约》第9条关于法官的选举应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规定,将“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40]

有学者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一般国际法的一部分;其他学者则认为司法节制原则属于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1]笔者认为,把司法节制原则认为是“一般法律原则”是较为恰当的,因为在各国的内国法律制度和内国司法实践中,我们都能找到该原则的适用。

上文已经论述了广义的司法节制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若干制度体现,在此不予赘述。此外,在内国司法实践中,广义的司法节制原则也颇为常见。例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时候也会对某些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不予审理,这些做法符合广义的司法节制原则。例如,在“中经网公司诉香港中华网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经网公司对“版面的调用系统”主张著作权的请求已超出了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审理。[42]上文说到,专家组不超出其职权范围进行审理,也可以被看作是司法节制原则的表现。中国国内法院不审理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的诉求的做法,与上述专家组的做法类似,可以被视为法官运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实践。又如,在“王玉强诉美克家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有若干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裁决,而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法院对这几项未经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43]法院的这一做法也是符合广义的司法节制原则的,因为如果能通过劳动仲裁实现的诉讼请求,就无须通过法院来实现,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节省。中国劳动仲裁的地位有点类似《谅解》中磋商制度的地位,因为磋商是专家组程序的前置程序。能通过磋商解决的争端,就无须进入专家组乃至上诉程序,这是对世贸组织司法资源的一种节省。

在各国国内司法体系中,狭义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亦不鲜见。其中,英美法国家对该原则的适用较为典型,GATT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也主要来源于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审判实践。[44](https://www.xing528.com)

在这方面一个典型的案件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嘉年华邮轮公司诉舒特案”(Carnival Cruise Lines v.Shute)。在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有一个法院选择条款。该条款规定:“一旦发生争议,双方自愿把争议提交给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后来原告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没有属人管辖权,因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不满足宪法关于属人管辖权规定所需满足的条件。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所在地法院对该争议是否具备管辖权的争议,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条款就能解决该问题,因此不必考虑原告提出的宪法性争议,并表示若非基于解决案件的绝对必要,法院无须就当事人提出的宪法性争议作出决定。[45]即法院对该案的宪法性争议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院也运用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来处理案件。例如,日本20世纪60年代的“家永教科书审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46]在该案中,日本有关部门根据教科书审定制度认定家永教科书不合格,给予家永“鉴定不合格处分”和“附条件鉴定合格处分”。家永对此不满,于是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对家永的不合格处分违反了日本《教育法》第10条的规定,于是判决取消各种处分。然而,文部大臣对该判决不满,于是就此向东京高院提起了上诉。东京高院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教科书审定制度是否违宪。经审理,东京高院认为,既然根据《教育法》就能使权利得到救济,那么其不必审查教科书审定制度是否违宪。[47]简单而言,该案涉及的问题有二:一是对家永的处分是否违反《教育法》;二是教科书审定制度是否违宪。前者是较为简单的问题,后者是较为复杂的违宪争议。法院在解答前者之后,认为已经足以解决纠纷,就对后者适用司法节制原则而不予审理。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内国法律制度中,还是在内国司法实践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司法节制原则(广义和狭义)的身影。因此,司法节制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从目前内国司法实践的状况来看,GATT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对狭义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与英美法法院(尤其是美国法院)的审判实践具有更多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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