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实践的基础上,国内外学者对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作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赵维田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指要节约使用专家组的司法权,遇有案件中有多件事项时,只需解决其中一两件必须解决的事项即可,不需对原告提出的所有问题逐一作出答复。[12]贺小勇认为,该原则是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不一定对申诉方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一一分析并作出裁决结论,而是分析为解决争端所必须分析的问题。[13]与此类似,朱广东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指专家组只对那些必须予以裁决的事项作出裁决,而不必对争端当事方提出
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审理。[14]威廉·戴维(William J.Davey)认为,“司法节制”通常是指,如果专家组已经发现一项措施的某个方面违反了GATT的一个条款,则其往往不再考虑该措施是否还违反其他条款。[15]
这些定义都抓住了司法节制原则的核心要义,但是在该原则适用范围的表述上不尽相同。在上述定义中,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范围可能包括争端所涉“事项”“诉讼请求”和“问题”,现对此一一分析。在世贸组织法中,“事项”是具有特定范围的,其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争议措施,例如法律或法规;二是在一项涵盖协定中的申诉方请求的法律基础。[16]其实,用“事项”来指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够精确,这主要是因为专家组必须对申诉方提交的所有争议措施(“事项”的第一个要素)进行审查。例如,有甲、乙两项争议措施,经审理,专家组认为甲措施违反了申诉方在起诉请求中所援引的条款,但专家组没有对乙措施是否违反相关条款进行审查。显然,这是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错误适用,因为没有对乙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判定,在后续执行中被申诉方将无法确认是否需要对乙措施进行修改。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专家组可以不必审查争议措施是否违反申诉方援引的所有世贸组织涵盖协定的条款(“事项”的第二个要素)。当我们说专家组不必审理所有事项时,却没有指出该“事项”仅限于申诉方申诉的法律依据,容易让人误以为专家组也可以不审理某些争议措施。因此,用“事项”来指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不够精确的。
实际上,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上诉机构曾指出,司法节制原则只适用于“诉讼请求”,而不适用于“论据”。在“欧共体——紧固件(中国)案”中,上诉机构发现,中国并未根据《关于实施GATT 1994第6条的协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4款的最后一句提出一个单独的诉讼请求,而只是通过援引这句话来支撑它提出的一个诉讼请求——欧共体没有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4款的要求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公平比较。此外,在上诉中,中国也把其在《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4款最后一项下的主张归类为“中国提出的论据”。因此,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没有审理中国根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并不构成“错误行使司法节制原则”,因为“司法节制问题仅与专家组处理一个当事方诉讼请求的方式有关”。[17]此外,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一个“问题”往往被上诉机构表述为“专家组关于某措施(争议措施)违反/不违反某条款(世贸组织涵盖协定的条款)的裁决是否有误”。[18]而一个诉讼请求常常是申诉方请求专家组认定争议措施违反了某个涵盖协定的条款,一个上诉请求往往是上诉方请求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对某个法律争议点的裁决。由此可见,“问题”往往以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为依托,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可以是“问题”。[19](www.xing528.com)
除了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范围,学界在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主体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前述定义都把世贸组织中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主体表述为“专家组”,而不包括上诉机构。与此不同,朱榄叶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指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一定对申诉方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一一分析并作出调查结论,而是只分析为解决纠纷所必需的问题。[20]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法官彼特·凡·登博斯切和上诉机构秘书处秘书温拿·祖克也认为上诉机构可以成为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适格主体。[21]无论学界有何争论,目前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的确存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情况。而且从法律上讲,上诉机构存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上诉机构也应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主体。
此外,在主观上,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决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有时候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这是经济方面的考虑;有时候则是出于某些非经济因素,比如申诉方或上诉方的请求涉及某些疑难的或敏感的政治问题。但无论如何,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给出的理由往往是“为了解决争端,其不必处理/审理某个或某些诉讼请求/问题”。[22]隐含之意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如果只审理部分争端就能解决争端,那么它们不必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去处理对于解决争端非必需的问题。因此,无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实际上是出于何种原因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其通常表现为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
鉴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GATT/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可以界定为: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或规避某些疑难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必对争端当事方提出的每个问题和请求都进行审理或作出裁决,而只需对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问题和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争端当事方提出的其余请求和问题求不必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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