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世贸组织中的司法节制原则一般是指“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专家组[80]不必对申诉方提出的每个问题和法律请求都进行审理或作出裁决,而只需对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问题和法律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申诉方提出的其余请求和问题不必进行审理和裁决的原则”。这是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
实际上,在国内法领域和国际公法的其他领域,司法节制原则有更广的含义。在这两个领域中,该原则的内涵主要是提高司法机关和司法体制的运作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据此理解,在国内法中,集团诉讼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广义的司法节制原则的体现。此外,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也存在合并审理的制度,[81]即该争端解决机制也体现了广义的司法节制原则。但是,广义的司法节制原则并非本书的主要研究对象。因为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大家在论及司法节制原则时,主要是指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而且关于该原则的适用存在的争议也主要是有关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所以本书主要讨论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但是,为了更好地论述本书的基本观点、为本书的研究打下更坚实的基础,本书第2章和第3章[82]将涉及关于广义司法节制原则的论述。
此外,要划定本书的研究范围,就离不开讨论司法节制原则和司法克制(Judicial Restraint)、司法能动(Judicial Activism)以及司法极简主义(Judicial Minimalism)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这几个概念存在一定的交叉之处。例如,在面对一些具有较强政治因素的问题时,世贸组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往往把司法节制原则当作进行司法克制的工具。概言之,这些交叉之处也落入本书的研究范围,但都是从司法节制原则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www.xing528.com)
上面说到,GATT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案例是本书的重点研究对象。同时,本研究还会涉及少量内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其他国际法庭的判例,这些判例都是为了证明GATT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司法节制原则的性质和适用依据。简言之,本书主要研究GATT和世贸组织的案例,必要时也会涉及内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其他国际法庭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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