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法律基础的时候,往往从条约文本出发。有较多学者研究了世贸组织专家组适用该原则的法律基础。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发现,无论是《谅解》第11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能,还是《谅解》第3条第7款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又或者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第9条以及《谅解》第3条第9款所体现的机构职能划分,都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力。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解读以及GATT专家组的实践,推导出这些条款并不要求专家组审理争端方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进而推导出专家组有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但是对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谅解》第17条第12款)的解读存在争议。反对上诉机构适用该原则的学者对《谅解》第17条第12款进行严格的解读,认为上诉机构无权适用该原则。支持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学者则认为,灵活解读第17条第12款中的“处理”一词给上诉机构留下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空间(“处理”不等于审查合规性),而且也符合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54]但是,支持派的这些理由依然不充分。要想给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提供更有力的理由,则得进一步探讨《谅解》第17条第12款中“问题”的含义。这也是本论文创新的其中一个突破口。
此外,富尔维奥·玛丽亚·帕伦博诺(Fulvio Maria Palombino)认为,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是司法的内在功能。[55]这一观点意味着,即便没有条约的明文规定,法官也可以运用司法节制原则进行判案,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亦是如此。这也启发笔者从条约以外的国际法的渊源来寻找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依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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