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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及性质介绍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作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关于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目前大家达成一致的是:在争端解决中,专家组无须解决争端所有事项,只需解决为解决争端所必须解决的事项。关于司法节制原则的性质,学界并无太多的讨论。金恩煌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争端解决程序的一项例外原则。笔者拟结合法理学的理论,来论证司法节制原则的原则属性,以弥补这方面理论的欠缺。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及性质介绍

有不少学者注意到了司法节制原则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例如,让·伯翰尼斯(Jan Bohanes)和安德里亚斯·赛尼坎普(Andreas Sennekamp)注意到,在国内法和国际公法领域,“司法节制”具有更广的含义。[32]目前,广义的司法节制原则主要是指法院和司法体制的运作效率,特别是有效管理诉讼,以尽量减少重复工作,避免浪费司法机构的时间和资源。大家对此看法较为一致。[33]目前,对于广义司法节制原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法上(尤其是英美法)的集团诉讼制度、[34]国际公法上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的节省司法资源的理念。[35]这些研究对于帮助笔者厘清“司法节制原则”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启示。

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被广泛应用于GATT和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中。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作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关于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目前大家达成一致的是:在争端解决中,专家组无须解决争端所有事项,只需解决为解决争端所必须解决的事项。[36]但是,大家在以下方面产生了分歧:(1)关于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主体。大家都同意专家组可以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但对于上诉机构是否有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产生了分歧。早些年,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前主席詹姆斯·巴克斯(James Bacchus)、[37]伯翰尼斯、赛尼坎普、[38]威廉·戴维(William J.Davey)、[39]徐曾沧和卢建祥[40]等国内外专家均认为,上诉机构无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因为《谅解》第17条第12款要求上诉机构处理被上诉的每一个问题。[41]但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上诉机构可以成为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主体,持这种观点的包括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法官彼特·凡·登·博斯切(Peter Van den Bossche)、上诉机构秘书处秘书温拿·祖克(Werner Zdouc)、[42]阿尔贝托·阿尔瓦雷斯−希门尼斯(Alberto Alvarez-Jimenez)[43]和王芳[44]等专家。[45](2)关于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范围,赵维田认为适用于争端解决所涉事项,[46]贺小勇[47]和朱广东[48]认为适用于申诉方的诉讼请求以及法律问题,还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于论据[49]或证据。[50]实际上,关于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主体之争到现在仍未真正休止,也无人论证清楚该原则的适用范围。这给笔者留下了研究空间。(www.xing528.com)

关于司法节制原则的性质,学界并无太多的讨论。在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其有时候被称为一种学说,[51]但更多时候被称为一项原则。[52]中国学者在研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问题时,往往直接冠以“原则”之名。但是,由于该原则仅在例外情况下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自由决定是否适用,跟国内法学者所理解的原则并不一致,因此“司法节制”的原则属性容易受到质疑。金恩煌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争端解决程序的一项例外原则。[53]这一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不符合法理学对法律原则的传统分类。笔者拟结合法理学的理论,来论证司法节制原则的原则属性,以弥补这方面理论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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