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空条约》是构成目前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核心,是其他外层空间法的立法根基,其是对《外空宣言》的发展和补充,并第一次以国际协议的形式,将世界各国在进行外空活动时所应遵守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固定下来,因而被称为“外空宪章”。《外空条约》规定了外空活动的基本原则、空间物体所致损害的国际责任和保护外空及地球环境的要求,为空间碎片的法律规制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这些规定具有模糊性,对空间碎片的指导意义建立在学者对空间物体的解释之上,并且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定,因此,在作为空间碎片法律规制的法律保障时存在缺陷。《外空条约》虽然存在原则性强但内容缺失且相关概念模糊的问题,但其作为外层空间法的立法基础,对针对空间碎片的法律规制的制定至关重要。
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了《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简称《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又被通称为“外空宪章”)。《外空条约》作为外空法的基础条约,其规定了进行航天活动所应遵循的10项基本原则,其中,“共同利益原则”“国家责任原则”和“保护空间环境原则”这3项原则与空间碎片污染法律规制关系密切。“共同利益原则”作为核心原则明确了外空探索和利用“应当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进行”、外空是“全人类的共同领域”,并赋予了每个国家在外空进行探索和利用活动的权利,同时,每个国家对其他国家的自由探索和利用活动有义务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此外,《外空条约》还对空间物体导致的国际责任和环境问题做出了规定。
《外空条约》共17个条款,虽未明确提出空间碎片的相关问题,但其中潜在或间接涉及空间碎片的条款包括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对空间物体所致损害的国际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还体现了赔偿原则,对空间碎片的产生及如何确定其造成损害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导作用。第六条规定“缔约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应负责任,不论这类活动是由政府,还是非政府团体进行的”,意味着私人的外空活动可能导致国家责任。第七条规定“凡发射或促使发射物体进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缔约国,以及以其领土或设备供发射物体用的缔约国,对于这种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在地球上、大气空间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法人遭受损害时,应负国际责任”,这一条规定了进行发射或促进空间物体发射的缔约国对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应共同承担责任。这两个条款明确了缔约国要对其外空活动所致损害承担国际责任,包括本国私人进行的发射活动及协助他国进行的发射活动。当具体到空间碎片环境问题上时,这两个条款可适用于空间碎片所致环境污染的责任归属问题,并为了使受害者的利益最大化,条款对国家责任进行了扩大。这样的规定可以从侧面促进空间国家对本国私人实体的外空活动进行规制,对其环境污染后果加以预防和治理。第九条则是对外空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各缔约国在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进行研究和探索时,既要避免外层空间遭受有害污染,又要避免将外空物质代入地球环境时所可能导致的不利变化,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治理”,说明国际社会已经认可了人类的外空活动可能给外空和地球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要求发射国承担起消除危害的责任。该条款虽然没有提及空间碎片,但空间碎片作为环境损害的一种形式,在研究其造成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问题中,可参考并以该条款为基础。(www.xing528.com)
从条款的约束力来看,《外空条约》的诸多条款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具有了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例如条约前两条规定的“共同利益的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和“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这些条款适用于全体国际社会成员,而不局限于缔约国之内。从条款的可操作性来看,第九条明确了对外空环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但并未明确如何具体实施。条约的规定过于模糊,并且缺失了重要的实施内容,导致针对空间碎片污染治理的立法缺乏原则性依据。目前国际外空法中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规定,均以《外空条约》为根基。虽然《外空条约》中既未直接出现空间碎片这一术语,也未对空间碎片相关问题进行过明确而细致的规范,但《外空条约》已隐约延伸出了空间碎片相关的国际法渊源。当然,这种构建是顶层的,也是初步的,表现为相关规定过于粗糙,缺乏明确的定义和标准,并且公约对“空间物体”的界定过于模糊,没有进行清晰而明确的定义,以至于有学者对其是否包括空间碎片存在异议,但没有《外空条约》提供明确的立法依据,空间碎片的法规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