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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常见类型与税收保全措施详解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两类不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是不一样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常见类型与税收保全措施详解

纳税人常见的有两大类型:一类是临时经营户,往往居无定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流动经营,甚至连税务登记也不办;另一类是固定业户,经营相对规范。

对两类不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是不一样的。

1.对于临时经营户

税务人员发现临时经营的纳税人,通常直接核定纳税数额,责令当场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就会当场扣押纳税人的财物。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临时经营纳税人又做了扩大解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2.对于固定业户(www.xing528.com)

由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纳税人不会很快“消失”,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从容地、按部就班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通常先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然后还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再采取保全措施。每个环节都有正式文书,甚至有局长的批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对此做了较详细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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