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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处理原则及其适用原则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处理发票违法案件时,总体上要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成为税务行政执法的宗旨,在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对相关处罚事项没有明确规定时,以法理精神来理解和适用相关处罚规定,应当成为税收执法的指导原则。

行政处罚处理原则及其适用原则

税务行政执法中,应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和不溯及既往以及从旧兼从轻的总原则,来适用新旧处罚规定。在处理发票违法案件时,总体上要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而在如何适用原《办法》和新《办法》的问题上,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新《办法》生效时点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原《办法》的处罚规定,在此时点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自然适用新《办法》。

但在实务中有些行为在新《办法》生效时点以前就有发生,又跨越生效时点在以后延续或继续实施这些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本着行政处罚法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罚。

(1)原《办法》有处罚规定,而新《办法》不认为是违法,没有设立处罚规定且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处罚规定的行为,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这类行为不应追溯处罚。

(2)适用新《办法》对生效时点以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绝不能对跨越生效时点的持续行为一并处罚,即不能以新处罚规定对生效日以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

再者,由于原《办法》对大多数发票违法行为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是1万元,而新《办法》大幅提高了处罚的最低和最高额度,很多条款的处罚下限是1万元以上,因此,对于现在一次性发现的,跨越生效时点延续或持续发生的违法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新《办法》进行处罚。

虽然现在对于税务行政执法中涉及新旧法律法规如何适用,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明确,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相对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的行为,既应当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又做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的阐述。

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成为税务行政执法的宗旨,在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对相关处罚事项没有明确规定时,以法理精神来理解和适用相关处罚规定,应当成为税收执法的指导原则。

相关法规或政策依据(www.xing528.com)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5】《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

撰稿人

英汇教育特邀专家 段文涛

(长沙市地税局稽查局审理科长,资深税收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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