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增值税免税的原因如下:
(1)企业为实现商业目的而被动放弃免税。
(2)企业为实现整体利润最大化而主动放弃免税。
这两种原因中,第二个原因由于是企业主动放弃,所以更具有分析价值。
1.为企业实现商业目的而被动放弃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享受免税的条件,就不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能享受免税的条件。在购买方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交易的情况下,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就会成为双方的交易障碍。此时,企业只能放弃免税,或者给予买方价格上的优惠。
放弃增值税免税的代价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很明显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代价就是销项税额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在正常情况这个差额都是正数,企业是付出代价的。
这种情况下的放弃,企业是被动的,其分析价值不大。
2.企业为实现整体利润最大化而主动放弃免税
这种情况的放弃,前提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权,企业整体利润与原先比较得到增加。所以,应当事先对此进行分析是否存在整体利润最大化的机会。(www.xing528.com)
两种情形的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两种情形的分析
从表1中可以看出:
卖方角度:在放弃免税的情形下,需要增加17元的销项税额,消除了进项税额转出m,利润将增加m。
买方角度:多支付17元的进项税额,如果多支付的增值税,买方能够转嫁出去,那么,买方就有可能接受卖方的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买方可以转嫁多付的增值税:
第一,购买货物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征税货物。
因为,多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买方没有损失。
第二,购买货物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出口货物。
因为,多付的增值税可以通过出口退税得到补偿。
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放弃增值税免税权,是指企业对该货物或劳务服务的全部收入放弃免税;不可以对一部分客户放弃免税权而对另一部分客户仍免税。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企业放弃免税权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不然的话,税务机关有可能按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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