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涉税实务名师详解

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涉税实务名师详解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行为,符合条件的,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在此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据以抵扣的唯一依据。

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涉税实务名师详解

1.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

站在总机构角度来看,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增值税应税货物,如果是用于销售的目的的,则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移送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视同销售),其计税价格按照移送时的账面价格确定;如果是用于非销售的目的的,则在移送环节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视同销售)。比如,移送用于非销售目的的办公车辆、办公家具等,无须视同销售。

站在分支机构角度来看,如果接受移送的货物在销售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两个条件,则分支机构应该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两个条件是: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2.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的发票开具问题(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模式下,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也不收取款项,因而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发票开具条件。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行为,符合条件的,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机构视同销售纳税,其销项税额势必就构成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而在此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据以抵扣的唯一依据。因此,尽管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虽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发票开具范围,但总机构却不得不向分支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分支机构就会由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而丧失税收利益。

这也是相关增值税政策中规定对采取总分机构组织模式的纳税人,不论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而可以一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原因。

3.账簿设置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模式下,分支机构采取报账制,没有必要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及会计岗位。但如果出现分支机构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的,则总机构应对各个分支机构对应设置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准确核算各个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金情况;如果分支机构不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纳增值税的,则分支机构只需根据总机构的核算要求采取报账制即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