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问题,税收政策是比较明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问题,税收政策是比较明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假如A企业实际税负高于B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A企业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对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如果A企业实际税负低于B企业,则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扣除,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
企业三种借款方式的财税处理如下表所示。
表 企业三种借款方式的财税处理
相关法规或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www.xing528.com)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撰稿人
英汇教育特邀专家 葛长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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