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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银行借款的财税处理探究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向银行借款的财税处理探究

1.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费用就包括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补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这些基本规定表明,企业从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2.具体扣除项目

在合理的前提条件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1)借款利息,即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www.xing528.com)

(2)辅助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第十条对借款辅助费用有专门的规定。

(3)浮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利息浮动的部分,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3.资本化的相关规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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