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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从业者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想知道不同从业工作者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需要进一步确认律师行业主要从业人员的构成情况。所以,最终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68000元。兼职律师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次,周某需要在取得所得次月将两处所得合并申报。

律师行业从业者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优化

要想知道不同从业工作者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需要进一步确认律师行业主要从业人员的构成情况。事务所的人员主要由以下五类人员构成:

(1)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即企业的投资者、股东、主要负责人或者承担主要风险的人员。

(2)雇员律师,本身自己没有案件,需要由事务所提供。

(3)分成律师,本身自行有审理的案件,但由于行业的要求,需要依托有资质的事务所才能共同出具相关报告。

(4)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但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5)外聘人员,指的是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同时提供相关报酬的辅助人员。

以下是对上述五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处理原则细化的分析及总结。

(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一、第二条的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分后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律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例1 位于北京的某律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5名,2014年年度经营所得为200万元,程某是其中一名合伙人,在企业成立之初,约定各自可以得到20%的利润分配所得,程某每个月的工资薪金为5000元,请问程某2014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首先,对于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即程某2014年经营所得为年度经营所得的20%,为40万元。

其次,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允许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扣除,所以5000元工资是不得扣除的。同时合伙人律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按税总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的比例标准扣除费用。所以,最终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68000元。

最后,通过查找对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得出对应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元代入公式计算最终的应纳税额为114050元。

(二)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的所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工资;第二部分是分成的收入。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费用扣除是有一个标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文件规定,扣除的最大额度为分成收入的35%。

雇员律师所得需要将当月工资加上分成收入的65%(1-35%)部分合并,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李某,2015年1月工资薪金为6000元,同时,当月取得分成收入10000元,请问,当月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www.xing528.com)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6000+(分成收入10000-分成收入10000×费用扣除的最高标准)=12500(元)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查找对应税率为25%,对应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计算当月应纳税额为2120元。

(三)分成律师

分成律师一般针对自行提供的案件与事务所达成一致性,从中取得分成收入,一般不参与事务所的日常基础性工作,工作弹性较大。因此,分成律师一般只针对分成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同雇员律师的分成收入处理原则,即以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的支出(收入×35%)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兼职律师

由于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案件纷繁复杂,事务所有可能会外聘一些有资历的专家学者。这类人员一般有本职工作,且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称为兼职律师。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出的税额与本月两处工作地已缴纳的税额合计数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例3 大连某律师事务所外聘某高校教师周某担任法律顾问,周某当月从事务所取得所得为4000元,同时当月周某工资薪金所得为9000元,请问周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首先,计算周某当月任职原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9000-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5500(元),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则应纳税额为545元。

其次,再计算周某当月取得事务所的所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事务所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上述规定,是以全额进行扣缴的,而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计算应纳税额为295元。

再次,周某需要在取得所得次月将两处所得合并申报。即应纳税所得额=两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3500=9500(元),对应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因此应纳税额为1370元。

最后,计算实际应补缴税额=1370-545-295=530(元)。

(五)外聘人员

在律师行业中还有一类特殊从业人员,他们一般与事务所不存在实质性的雇佣关系,而是由外出办案人员直接找的辅助人员。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以上所得如果是分次取得的;则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算一次,如果是一次性收入的,则以全部收入一次性计算缴税。

例4 大学生王某在校期间,与某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张某约定,张某7月份审理所有的案件王某均作为助手,参与案件的搜集、整理等辅助性工作,同时张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收入2000元。请问王某7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首先,结合上述政策判定,大学生王某属于直接与律师张某单方面约定参与律师办案的辅助性工作,不存在与律师事务所的任职关系,且王某无其他任职单位,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张某任职的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这里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800。通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元。

最后,计算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即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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