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
第一个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项个人所得税的征免产生的歧义有二:其一,片面地认为个人取得以所有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忽略了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还有限制规定,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其二,对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的理解有歧义,首先是把争议的焦点放在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并由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只要是这两类公司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就都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在各类媒体的诸多解读、解答中,甚至是基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常把不征税范围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由此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划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证才称为股票。(www.xing528.com)
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溢价发行即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在我国,依法可以签发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明确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那种简单地认为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资)本,自然人股东都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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