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以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企业及其相关涉税个人
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广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项就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获得所投资的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应坚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但关于这个问题却一直是争议不断的。随着国务院本次决定的出台,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发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征免之争也该尘埃落定。
为更大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出台了获得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可享受分5年缴纳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除外)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仍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www.xing528.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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