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服务费纳税,境外服务费不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中日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咨询劳务,除适用第七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些活动(为同一个项目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从上述税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日本A公司在日本为中国公司提供远程技术研发服务,服务成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中国B公司,是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劳务,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日本A公司派人来华为中国B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并且来华时间连续超过了6个月,构成了常设机构,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日本A公司来中国境内未履行纳税义务、未进行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境内B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B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并送达《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B公司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代扣代缴A公司境内技术咨询服务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对外支付时税务机关核定的技术咨询服务所得利润率为30%,并且2014年12月15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0.05168,则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0000000×0.05168×30%×25%=775200(元)。(www.xing528.com)
相关法规或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撰稿人
(中税咨询集团业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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