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确区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费用项目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2.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权益性支出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手续费及佣金单独入账,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文件强调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的完整性和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独立性,分别列支,不能混为一谈,便于各个方面的管理。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强调的是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以及票据的合法性。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设立“手续费及佣金支付”账目,记录相关业务情况,以备监督管理需要。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主要是指对方中介机构的证明及相关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发票等收付款凭据以及支付款项有关证明等。
4.两种特殊情形
(1)对电信企业提供售后服务、增值服务以及其他日常服务等,属于提供销售劳务,不属于提供中介服务。相应地,电信企业为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属于财税〔2009〕29号所指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范畴。
(2)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应从溢价中扣除,而发行企业债权等债务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融资决策时,需要考虑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www.xing528.com)
相关法规或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4号)
撰稿人
英汇教育特邀专家 韩琳
(资深一线税务咨询专家、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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