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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上述文件予以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优化建议

1.保险企业标准有增有减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文件明确了计缴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额度标准,它是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绕过了退保相关的佣金问题,直接算总账。计算扣除比例,财保15%、人保10%,与此前的相关税收规定:保险企业的扣除代理费8%、佣金5%有增有减。另外,时间上仅限于所在的纳税年度,一般指公历年度。

2.电信企业扣除标准予以明确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不是提供居间服务或咨询服务,而是直接向电信企业提供销售劳务,因此,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属于劳务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应当准予据实扣除。但是考虑到已销售的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在当期是否形成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税收政策漏洞,文件规定电信企业因上述业务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3.邮储银行代理费纳入扣除范围

2007年3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简称邮政企业)组建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简称邮储银行)。邮政企业组建邮储银行后,邮储银行作为全功能的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方面业务;而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接受邮储银行的委托,继续办理吸收储蓄存款等基础金融业务。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吸收储蓄存款后,资金交由邮储银行运作、使用。邮储银行运作、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在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进行分配,并以“代理费”的形式,向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支付此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邮储银行按照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上述“代理费”,准予据实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www.xing528.com)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期间费用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一般也允许据实扣除。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上述文件予以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5.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佣金按照比例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该项规定是针对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并向境外机构支付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的一个特殊规定。

6.其他企业的标准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对象或者范围为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并特别提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综合比较,对其他企业范围有所扩大,但是标准更为明确,目的是预防内部交易,防止利用佣金不正当牟利。

注意“合法经营资格”需要进一步明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而很多手续费和佣金的业务可以为一般经营项目,不需要许可经营,因此,在具体操作时要认真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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