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在执行“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减税、免税项目要分开核算,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所得(亏损)与应税项目亏损(所得)不得互相弥(抵)补”这一规定时,对“减税、免税项目”要有客观、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某项目因政策规定而在不同阶段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免税、减税)的,仍应认定为同一项目,如: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的是以项目为单位按征税和减、免税分开核算的,而非项目享受免税、减税时要分开核算。对于企业从事相同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随着获利年度的延续,或者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由免税改为减税优惠的,无须分开核算,同一项目在不同阶段产生的所得(亏损)可以互相弥(抵)补。
例4 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转让,2014年1季度发生亏损40万元,2季度取得所得450万元,3季度取得所得270万元,4季度发生亏损60万元。
该公司全年取得所得为62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20-500)×25%×50%=15(万元)。
例5 大地实业发展公司从事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生产经营,2011年开始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当年亏损30万元,2012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80万元,2013年亏损15万元,2014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75万元。
2012年所得80万元减除2011年亏损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4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75万元弥补2013年亏损15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60×25%×50%=20(万元)。
不能因为该公司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就以减税、免税项目的所得不能互相弥补为由,而不允许以2014年减半征收期间的所得用于弥补免税期2013年的亏损。
相关法规或政策依据(www.xing528.com)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
撰稿人
英汇教育特邀专家 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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