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其计税基础是原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即根据匹配原则,转让所得分年确认,则股权计税基础也逐年调整。
而被投资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则应按投资企业确认的评估后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两种情形
(1)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或投资收回,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原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适用多项政策的处理(www.xing528.com)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按最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纳税申报与备查资料
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适用递延纳税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5.适用时间
该优惠政策适用于企业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递延纳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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