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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追补调整优化办法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在实际取得发票的纳税年度,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追补调整优化办法

不论是情形一还是情形二,企业跨期发票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现并进行处理的,都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追补调整,那么如何进行调整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在实际取得发票的纳税年度,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下借用【例1】,来分析具体情况。

例3 甲企业于2014年12月发生成本支出100万元,会计已入账,假设在汇算清缴时,甲企业尚未取得发票,2014年汇算清缴已对100万元成本进行纳税调增。甲企业在2015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后方取得发票,应如何对以前年度所得税进行追补调整呢?

案例中的100万元成本是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5年,属于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甲企业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假设甲企业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进行追补调整,在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00万元成本,则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50-100=50(万元),应纳税额应为12.5万元,甲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7.5-12.5=25(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假设甲企业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进行追补调整,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应=50-100=-50(万元),甲企业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应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若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则弥补亏损后=200-50=150(万元),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应纳税额为37.5万元。

以上内容根据34号公告、15号公告文件及相关会计准则整理。各地方国地税曾出台相关规定,与上述文件有不同,但近年已逐步废止。企业应遵照国税公告执行。

综上所述,跨期发票虽然在财税上都有相应的处理办法,但仍然建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严格管理发票,及时取得发票。尤其是在汇算清缴后发现的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需要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才能扣除。在通常情况下,专项申报及说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税务机关才能够认可,这需要花费额外的人力、财力。出于对资源有效配置的角度,企业应积极管理发票业务,非客观原因,不逾期使用。

相关法规或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www.xing528.com)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撰稿人

英汇教育特邀专家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英汇教育特邀专家 王珊珊

(注册税务师、注册高级纳税筹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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