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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票的财税处理技巧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跨期发票的处理,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即5月31日为时间点,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企业在下年度5月31日后方取得发票,则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预缴时已扣除的成本费用,需要做纳税调增。2015年3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日,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5%,不考虑除跨期发票外税收政策问题。该案例中,企业发生了实际业务,并在当年度取得了发票,由于客观原因未入账,属于跨期发票中的情形二,应视为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跨期发票的财税处理技巧优化

1.情形一

企业在实际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计入会计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所以,在本会计年度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按已实际发生相关成本费用计算税前扣除。

跨期发票的处理,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即5月31日为时间点,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应补充完善会计凭证,不需纳税调增和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即下年度5月31日前,补充取得发票,进行汇算清缴即可,不需要做任何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取得的发票,应补充完善至相关会计凭证。

(2)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的,应做纳税调增。如果企业在下年度5月31日后方取得发票,则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预缴时已扣除的成本费用,需要做纳税调增。

例1 甲企业于2014年12月发生在建工程成本支出100万元,已与承供商进行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并支付相关款项。但承供商由于发票限额原因未及时开具发票。甲企业于2014年12月已进行会计处理,在2015年1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税前扣除100万元相关成本。假设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5%,不考虑除跨期发票外税收政策问题。

该案例中,企业发生成本支出,当年度未取得发票,但已入账,属于跨期发票中的情形一。按发票取得时间,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若甲企业于2015年5月31日前取得该发票,则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直接将取得的发票附于2014年相关账簿即可。同时,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对100万元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情形2:若甲企业于2015年5月31日后取得该发票,则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对100万元成本进行纳税调增。

2.情形二

企业实际发生了相关成本,但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会对会计年度报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情形二下的跨期发票,应按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会计差错可分为非重大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中的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所以,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跨年度的报销等应作为非重大会计差错事宜,会计处理时可以直接记入报销年度相关账簿。(www.xing528.com)

实践中,出于对企业经营连续性的考虑,对企业纳税年度12月份实际发生的非重大成本费用支出,在次年1月份进行报销,使用纳税年度12月份内容和日期的发票这种情况,企业实际业务和税务机关检查都没有作为调整事项,而直接计入次年1月份账务并进行税前扣除,更符合税务管理和企业实际经营需要,也更符合重要性原则。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所以,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跨年度的报销等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事宜,进行追溯调整。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在税收处理方面,同样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后分别进行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上述事项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后,直接按照税前扣除规定进行扣除。

在汇算清缴后,上述事项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后,应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

例2 乙企业于2014年12月发生在建工程成本支出100万元,已与承供商进行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并支付相关款项,取得相关发票。但由于会计人员疏忽,未进行账务处理。2015年3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日,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5%,不考虑除跨期发票外税收政策问题。

该案例中,企业发生了实际业务,并在当年度取得了发票,由于客观原因未入账,属于跨期发票中的情形二,应视为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根据会计处理时间和汇算清缴时间,区别处理如下:

如企业在2015年1月~3月1日前发现该事项,则该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账务已经进行调整,可以正常进行税前扣除。

如企业在2015年3月1日后发现该事项,则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税收方面,如在汇算清缴前,即2015年5月31日前发现该事项,企业账务已进行调整,正常进行税前扣除,如在2015年5月31日后发现该事项,则本应进行税前扣除而未扣除,则应该在发现年度进行追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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