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现举例分析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办法。
例2 假如甲公司于2014年9月将其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取得价款1200万元。转让该项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面余额1000万元(系实际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借方余额150万元。甲公司持股比例40%;乙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累计375万元。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150=115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1200-1150=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00000
投资收益 500000
(2)甲公司的纳税调整。
在税务处理上,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1200-1000=200(万元)。
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200-50)。
在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时,按照以下办法填列:(www.xing528.com)
1)填列二级附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处置收益”栏目:“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1200万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1200万元,“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1150万元,“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1000万元,“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50万元(1200-1150),“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200万元(1200-1000),“纳税调整金额”150万元(200-50)。
2)填列一级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行“投资收益”栏目:“账载金额”50万元,“税收金额”200万元,“调增金额”150万元。
从【例1】和【例2】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收回长期股权投资与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上是一致的,但在税务处理上是有区别的。企业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在税务处理上,既确认股息所得,又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在税务处理上,仅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确认股息所得。
相关法规或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撰稿人
英汇教育特邀专家 赵恒群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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