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时,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税务处理程序如下:
(1)确认被投资企业清算时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的资产金额。
(2)确认股息所得。首先,计算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享有部分(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累计数×持股比例);然后,与实际分得的资产金额相比较,小者为股息所得。
(3)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实际分得的资产金额-股息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企业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税务处理程序为:①确认投资收回;②确认股息所得;③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现举例分析企业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办法。
例1 甲公司于2014年9月份收回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价款1180万元。收回该项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面余额1000万元(系实际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借方余额150万元。甲公司持股比例为40%,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累计375万元。
(1)甲公司会计处理。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150=1150(万元)(www.xing528.com)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1180-1150=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2)甲公司纳税调整。
在税务处理上,甲公司取得价款118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成本收回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息所得150万元(375×40%),属于免税收入;投资转让所得30万元(1180-1000-150),应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将会计上未确认的股息所得150万元(其实,甲公司已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时确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税收上确认的免税收入15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既反映“会计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况,又反映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在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时,按照以下办法填列:
1)填列二级附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持有收益”栏目:“账载金额”0,“税收金额”15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150万元(150-0);然后,填列一级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行“投资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2)填列二级附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处置收益”栏目:“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1180万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1030万元(1180-150),“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1150万元,“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1000万元,“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30万元(1180-1150),“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30万元(1030-1000),“纳税调整金额”0(30-30)。
3)填列二级附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栏目:“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1180万元,“减少投资比例”40%,“收回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180万元,“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150万元,“应确认的股息所得”150万元。然后,填列一级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50万元,最终过入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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