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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优化方案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在税务处理上,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包括股票股利。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当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部分,确认投资损失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股息、红利)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1.持有收益实现时间的差异

(1)在会计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企业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持有收益;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一般是在得知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信息时确认投资收益,并坚持一贯性原则。

(2)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具体地说,投资企业在以下时点确认持有收益(股息、红利):

(1)被投资单位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投资企业确认持有收益(股息、红利)。

(2)被投资单位以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时,投资企业,可以将其分解为两项业务:①从被投资单位分得股息、红利收入;②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进行追加投资。因此,从税收角度看,投资企业一方面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另一方面,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单位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投资企业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持有收益计量的差异

(1)在会计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企业按照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持有收益(股息、红利)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由此可见,不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也不论是否做出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的决定,投资企业都要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持有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www.xing528.com)

1)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再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的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的损失,应当全额确认。

(2)在税务处理上,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包括股票股利。

3.投资亏损处理的差异

(1)在会计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当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不做任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当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部分,确认投资损失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2)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具体地说,被投资单位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单位按照税法规定,用以后年度(5年)实现的所得弥补。对于投资企业而言,一方面,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即投资企业在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会造成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一部分经营亏损,在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进行了双向弥补,最终造成税收损失;另一方面,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4.持有收益享受税收优惠

(1)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持有收益(股息、红利)先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最终全部计入利润总额。

(2)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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