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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与收入相关的支出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与收入相关的支出

1.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这些规定,购货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承担销货方票据贴现利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购货方不能在税前扣除贴息费用;如果销货方把贴息开成增值税价外费用,购货方取得的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该开具利息发票而没有开具,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销货方把贴息开成收款收据,购货方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www.xing528.com)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货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货方收取的代购货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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