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化肥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化学氮肥
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
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
4.复合肥料
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
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www.xing528.com)
6.其他肥
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二)90号文规定征税进口化肥的范围
90号文规定征税进口化肥的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 90号文规定征税进口化肥的范围
目前,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免征增值税。
现行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肥料产品标准为NY525—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标准为GB18877—2002。”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生物有机肥产品标准为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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