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7号文件到106号文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随着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范围,铁路运输企业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接受的铁路货物运输可以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106号文件将37号文件保留的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抵扣凭证中取消。也就是说,取得的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只能作为普通发票入账,不得作为抵扣凭证;而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
从106号文件到36号文件我们同样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的表述中,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删除。其实该项规定在2015年年底,总局发布的2015年第99号公告中就有明确。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税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而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随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满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使用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增值税规范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减并发票种类,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因此取消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www.xing528.com)
取消抵扣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后,目前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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