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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了一种可抵扣情况及其凭证要求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两个文件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但是抵扣税款方均为应税服务的购买方。由于扣缴税款的特殊性,在管理上,对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要求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新增了一种可抵扣情况及其凭证要求

对“营改增”纳税人和现行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可以按照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这项规定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考虑到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所扣缴的增值税,也是购买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理应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目前还没有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已废止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规定,应税服务接受方取得税收缴款凭证可以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由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然后代理人将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转交给接收方;另一种是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扣缴税款后,直接从税务机关取得税收缴款凭证。而在新颁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将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进行的删减,根据地域管辖权原则,明确我国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具有征税权。针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规定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设立了经营机构,以其经营机构为纳税人。虽然两个文件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但是抵扣税款方均为应税服务的购买方。(www.xing528.com)

由于扣缴税款的特殊性,在管理上,对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要求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无法提供资料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说到扣缴税款,需要注意扣缴税款的适用税率问题。境内购买方扣缴增值税的,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区分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多少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按照应税服务所适用的税率进行扣缴。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其他现代服务业按照6%进行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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