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应该杜绝在采购环节和接受劳务过程中不要发票的现象;加强工程决算的管理,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及时取得发票,不应拖延;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2)应尽量避免储存大量原材料及“捂盘惜售”现象,因为实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降低导致房价可能下降,若大量存货,容易造成商品成本偏高,价格不具竞争力。
(3)应当注意收集并管理好增值税发票,以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抵扣,必要时可以设置增值税管理专员。
(4)梳理经营业务,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完善纳税环境,合理申请延期纳税。
例1 某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单价为20000元。其单位成本如下:建筑装修造价7000元,前期勘察、设计、论证等费用和广告费等2000元,配套设施及其他绿化费用1000元,基础设施费1000元(房地产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
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11%)×11%≈1982(元)
进项税额=(7000+2000)÷(1+11%)×11%+(1000+1000)÷(1+6%)×6%≈1005(元)
增值税≈1982-1005=977(元),税负率=(977÷20000)×100%≈4.88%
这里的税负率即为“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实际税负率。
例2 假设房地产业销售额为100,销售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建设成本)为A,营业税费为销售额的5.6%,假设期间费用为销售成本的10%。
第一,分析营业税模式下利润情况:
(财政部确定的重要扣除项目是对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增值额=100-A-20%A-10%A-100×5.6%
按土地增值税的累进税率界限测算。
若[(100-1.3A-5.6)/(1.3A+5.6)]>50%,则A<46.97,即若销售成本大于46.97%,土地增值税按30%的税率征收。
假定A>46.97,即税率为3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得出:
土地增值税=(100-1.3A-5.6)×30%
税前利润=100-A-10%A-5.6-(100-1.3A-5.6)×30%=66.08-0.71A
假设66.08-0.71A>0得出A<93.07。
即A<93.07时公司产生盈利,A>93.07时公司发生亏损。
第二,增值税模式下税前利润分析:(www.xing528.com)
假设房地产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土地成本比照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1.假设土地增值税不变
(1)含税销售收入为100
不含税销售收入=100÷1.11=90.09
(2)含税销售成本设为A
则不含税销售成本=A-A÷1.11×11%=0.9009A
(3)期间费用设为销售成本的10%,期间费用为0.09009A。
(4)销售税金附加(含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12%。
销售税金附加=(90.09×11%-0.9009A×11%)×12%=1.1892-0.01189A
(5)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90.09-0.9009A-30%×0.9009A-(1.1892-0.011 89A)=88.9008-1.15928A
土地增值税=(88.9008-1.15928A)×30%=26.6702-0.34778A
(6)税前利润
税前利润=90.09-0.9009A-(1.1892-0.01189A)-0.1×0.9009A-(26.6702-0.34778A)=62.2306-0.63132A
(7)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盈亏平衡点——66.08-0.71A=62.2306-0.63132A
得出含税销售成本A=48.9248
即:若A>48.9248,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房地产公司有利,将增加利润;若A<48.9248,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房地产公司不利,将减少利润。
2.假设取消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如下:
66.08-0.71A=90.09-0.9009A-(1.1892-0.01189A)-0.1×0.9009A=88.9008-0.9791A
此时若A<84.804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房地产有利,增加利润;若A>84.804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房地产企业不利,将导致房地产企业利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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