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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企业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营改增”后,该企业应交城建税=28.30×7%=1.98(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28.30×3%=0.85(万元),应交地方教育附加=28.30×2%=0.57(万元)。

营改增后的企业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八条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例1 境外一家企业在试点地区为某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合同价款为159万元,且该境外企业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因此应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59÷(1+6%)×6%=9(万元)

该法规第二十五条对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事项做了以下规定: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例2 某现代服务业企业,税改前,年收入为500万元,应交营业税=500×5%=25(万元),税改后年收入不变,增值税计价收入=500÷(1+6%)=471.70(万元),应交增值税=471.70×6%=28.30(万元),实际税率=28.30÷500=5.66%,名义税率差=6%-5%=1%,实际税率差=5.66%-5%=0.66%,显然实际税率差小于名义税率差。

假设该企业税改前后年经营收入不变,无其他因素存在,年税收仅增长500×0.66%=3.3(万元),而非名义税率差计算的500×(6%-5%)=5(万元)。

在“营改增”前,该企业除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外,还需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应交城建税=25×7%=1.75(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25×3%=0.75(万元),应交地方教育附加=25×2%=0.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75+0.75+0.5=3(万元)。(www.xing528.com)

在“营改增”后,该企业应交城建税=28.30×7%=1.98(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28.30×3%=0.85(万元),应交地方教育附加=28.30×2%=0.57(万元)。税改后增值税金及附加=1.98+0.85+0.57=3.4(万元)。

税改前后税负增加3.4-3=0.4(万元)。

包含流转税,税负增加3.3+0.4=3.7(万元),仍然低于按名义税率差1%计算的新增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减少

由于企业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因此,计税收入减少了。

承【例2】,税改前后年经营收入不变,税改前后所得税差=(500-471.70)×25%=7.08(万元),税改前后因为企业所得税因素税负减少7.08万元。

2.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加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假设税改后该企业可取得部分的进项税额发票,金额约为收入的5%即25万元,进项税额=25÷(1+17%)×17%=3.63(万元),应交增值税相应会减少3.63万元,也就是相应成本费用减少3.63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3.63×25%=0.91(万元)。

税改后因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因素,税负减少3.63-0.91=2.72(万元)。

3.税改利益的市场分配

“营改增”试点改革并非影响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的税负,结构性减税的特点是在增值税链条中渐次发挥作用,非试点地区、非试点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到“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增长、收入的增长,今后将是企业发展的直接动力。

承【例2】,税改前,该企业接受其服务的单位取得的500万元服务费发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扣除。税改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28.30万元,应交增值税减少28.30万元,成本计入500-28.30=471.70(万元),减少了28.30万元。

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改后仍可以减少税负28.30-28.30×25%=21.23(万元)。因此,该企业可以和接受其服务的企业协商谈判,通过适当提价,平衡税改前后各自的税负,共享税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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