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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的评价与思考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所述,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涉及的问题都提出了各自的见解,但总体看来,“其理论和实践都还处于探索阶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的评价与思考

综上所述,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涉及的问题都提出了各自的见解,但总体看来,“其理论和实践都还处于探索阶段”。[55]

第一,非遗生产性保护理论体系尚在探索之中。其中关涉诸多问题,如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理论依据、本质特点、价值意义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又比如什么是生产性保护中的活态保护?如何处理好生产性保护与非遗传承的关系?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的关系如何界定?生产性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关系如何区分?怎样才能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科学分类、甄别的基础上,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身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这些问题分歧还很多,也还远远未能达成一致,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价值的文化形态,之所以能够世代传承,其根本原因在于老百姓日常生活需求,包括精神需求和物质生活需求,当百姓的这种需求仍然存在,它自然会形成一种双向互动,推动相关技艺的传承。如今众多传承千百年的民间文化被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还要通过政府行为来加以“保护”,说明其传承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甚至不少技艺已经岌岌可危,例如手工棉纺织技艺即是如此,明清时期,上海地区在黄道婆改良棉纺织生产技艺推动下,出现了家家种棉花,户户纺织的局面,棉纺织业成为上海的支柱型产业。鸦片战争以后,洋纱洋布逐渐代替了土纱土布,手工棉纺织逐渐萎缩。在一种技艺出现问题时,其实是需求出现了问题,说到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出现了问题。因此,研究生产性保护不能脱离百姓日常生活需求,更不能忽视生态环境的改变所造成的冲击。如何适应环境变化,让非遗在生产性保护中焕发活力,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第二,生产性保护的范围问题仍有争议。生产性保护的提法本身比较敏感,许多专家担心提倡生产性保护会使非遗内涵及其价值遭到破坏。事实上,在实践中确实出现了许多有非遗之名而无非遗之实的假冒伪劣产品,但是不能因噎废食。对于必须在活态传承中才能够持久稳定发展的众多非遗项目,尤其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在生产性保护中寻求发展,才是唯一的出路。有不少学者认为,提倡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只是狭义范围内的保护,生产性保护应该扩大到更加广义的范围,如音乐戏剧、节会等,只是在这方面进行研究的成果还不多。笔者认为,首先在具有比较明显的经济属性和商品属性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提倡生产性保护,是目前非遗保护的战略选择,带有探索性质,并非绝对反对在此范围之外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只是类型不同,开展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必然有所差异。各种类型的非遗项目首先应该在符合百姓日常需求和市场需求,并在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开展生产性保护的探索。生产性保护不能太过狭窄,除了具有商品生产属性的非遗类型外,对于具有服务属性的非遗类型,也可以开展生产性保护,其成功的例子已经不在少数。如民歌民族音乐通过物质载体转化为文化产业,戏剧表演通过市场运作进行商业性演出,餐饮类通过生产营销等服务性手段扩大市场,民俗节庆中的商业潜能以及非遗生产性保护与旅游融合等,都能大有作为。(www.xing528.com)

第三,关于生产性保护的政策法律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非遗生产性保护涉及一系列法律、制度、政策问题。就法律而言,涉及核心技艺的界定,保护方式的采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核心技艺说不清,道不明,就无法阻止仿造假冒产品;保护方式不明确,则粗制滥造不可避免;传承方式没有厘清,则知识产权问题也无法解决。比如,家族传承与社会传承,适用的法律条文应当有所区别,如果不加厘清则会在知识产权的使用方面遇到很大难题。就政策而言,目前非遗保护主要是政府行为,政府在名录保护、项目保护、传承人保护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其中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在非遗生产性保护中,政府除了有计划地建设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基础设施、传习所等,更关键的问题是要帮助非遗生产企业从政策体制机制上解决那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资金问题、税收问题、融资问题、场所问题、人员培训问题等,从政策、体制机制方面予以保障。调动企业、传承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积极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多方参与的局面。

第四,非遗生产性保护“走出去”研究应引起重视。非遗生产性保护如何在国家文化产业“走出去”战略中占有一席之地,通过生产性保护发挥向世界传播、宣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这方面的研究目前还是一个空白点。其原因主要是在非遗生产性保护方面观念还比较保守。此外,非遗生产性保护企业,总体实力比较弱,大多不具备“走出去”与外来文化竞争的实力。而具体扶持措施、扶持政策以及怎样把非遗生产性保护提高到国家文化战略高度,在这方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性探索都不够。2015年2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积极推动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等承载中华文化核心价值的文化服务出口,大力促进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服务出口,加强中医药体育、餐饮等特色服务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优秀的中华传统核心价值,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2006以来,我国通过非遗四级名录体系的建构,在医药、体育、餐饮等特色服务领域拥有大量非遗项目,《意见》实际上已经对非遗生产性保护能否“走出去”定下了基调。非遗生产性保护不仅可以将非遗生产技艺通过物质生产形态传承下去、传播出去,更可以在加强服务领域同国际进行交流合作中,在国家文化产业战略中,在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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