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研究
多数学者认为,在进行生产性保护时,要避免过度开发,要坚持生产性保护的原生态原则、就地保护原则、政府扶持原则、技能传承原则。[11]其中,核心技艺保护是非遗生产性保护最重要的原则。[12]在开展生产性保护中,一定要坚持非遗项目的手工制作技艺和传统工艺流程这一重要性质,这是开展此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底线。[13]但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文化都是特定环境下的动态的产物,都是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的混合物,通过保留形式而改变内容,或者保留内容而改变形式,抑或给某一内容或形式以限定,并以此作为底线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现实的。[14]非遗传承不能完全排斥现代工业和机械化手段,但应以不伤害传统手工产品的核心技艺和真实性为首要前提。[15]手工技艺是在漫长的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但手工技艺也离不开当代社会民众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完全脱离现实需要就不可能继续生产,也就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保护传统与改革创新并重才是生产性保护的真谛。[16]《指导意见》指出:“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原则,坚持保护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重申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
2.依据研究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首先涉及非遗的本真性保护的问题,这也是许多学者担心的问题,认为生产性保护一旦出现偏差,将会发生保护性破坏。所以,支持的、质疑的、担忧的意见都不少。支持的意见认为,生产性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是重要而且非常适宜的方式,它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活态的传承和保护。[17]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不同,保护其活态传承的方式也不一样。属于工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生产性,因而,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合理的,正确的。[18]质疑的意见认为,生产性保护并不是毫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在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非遗不可避免地要和中国复杂的商品市场环境相碰撞,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投机商人对非遗产品的工业化生产和以投机为目的的冒用盗用现象。[19]担忧者认为,如果看中的是非遗的商业价值而非文化价值,在利益驱动下进行破坏性开发,会对本来就很脆弱的非遗造成严重伤害。[20]新观点认为,生产性保护是在探索和开展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对我国相关的非遗项目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坚守传统与改革创新是并行不悖的,因为只有坚守传统才能体现非遗事项的本来意义,而不至于变得面目全非。只有创新发展才能不断激发非遗事项本身的活力,使之不断升华更好地传承。[21]对生产性保护之所以会引起争论,是由非遗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非遗的本质属性是文化而非商品,因此,生产性保护要把保护放在首位,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加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是符合非遗传承发展规律的。(www.xing528.com)
3.特点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具有鲜明的活态性和生产性,并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变化,与不可再生的以物的形态存在的文化等物质遗产有着鲜明的本质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经济属性,可以通过生产、参与流通并创造经济价值,还可以借助于现代生产组织方式和流通手段,形成产业链条,在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得到活态传承。[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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