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研究
非物资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逐渐提出来的,是为了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需要。2006年,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首次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概念。此后,学术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刘爱华认为,生产性保护就是从现实服务功能出发,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资源为生产力,推动文化产品的生成和转换,通过产业化操作,挖掘其经济价值,焕发生命力,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达到保护的目的。[1]宋俊华从文化生产角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其所赖以产生的生产实践中去保护,通过人类的生产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强调了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特点和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生产实践和市场化营销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文化部在《指导意见》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概括。
2.内涵研究
倡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艺实施生产性保护,是由传统手工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它的核心是通过实践,使传统手工技艺与生活融为一体,通过人们的继续使用,保护传统手工技艺的生态环境。[4]很多学者强调生产性保护不等于商品化、产业化、旅游化,[5]认为生产性保护的实质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探讨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它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形态和文化内涵、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为前提,借助于市场化手段,通过产业化促进其发展。[6]生产性方式保护不是生产性方式开发,而在生产与经营流通等环节中使非遗项目得到有效、健康的发展,最终达到科学保护。[7]非遗生产性保护是以非遗原真形态和文化内涵保护为前提的一种活态的传承和发展,与产业化、商业化应有所区别。(www.xing528.com)
3.范围研究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范围。《指导意见》提出:“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多数学者表示赞同。但也有学者提出,生产性保护不能局限于传统工艺美术类的非遗保护上,所占比例较大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曲、曲艺等,作为人类精神生产的一部分,也包含生产的要素,同样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8]民间表演艺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必也要适应已变化了的新的生存环境,参与市场竞争,走生产性保护之路。[9]田兆元认为,迄今为止的生产性保护所涉及的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核心的内容,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具有物质生产性质的部分,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如歌谣舞蹈戏曲、传统体育、传统节庆等,才是纯粹的非物质的文化的东西。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即使不能全面铺开,也应该选择部分尝试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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