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非遗大法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各地关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成为一个研究的热点,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多见。例如古力米克热·莫合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提出了关于新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研究问题,并对新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表现形式与保护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制度性建议,包括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设立传承人保护机制,对某些遗产项目进行特别保护,构建生产性保护体系,开展学校教育保护等,以求能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参考。[14]
上海在2014年进入了非遗地方立法的程序,并以大量的调研成果与综合性研究报告为其非遗立法草案的撰写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上海非遗立法研究报告》中指出:上海作为一个国际性大都市,海派文化已经成为城市独特的文化内涵,其非遗资源特点也与其他省市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上海在有关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上,并不能照搬其他省市的样本与经验,而是应当在严格执行国家《非遗法》以及参照各省市地方非遗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上海自身非遗资源与非遗保护工作的特点,根据上海的自身的非遗资源特点与非遗保护工作实践来制定一系列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非遗保护条例,以使上海的非遗保护条例更符合上海城市文化的自身特点,更适合上海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例如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是上海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上海作为一个具有深厚工商文明历史的国际大都市,工商企业众多,工商类文化遗产特色鲜明,尤其是上海城市中的大量老字号企业,成为上海非遗资源中的一个重要亮点。如今,这些工商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承担着保护、传承、推广非遗的责任,而其保护的具体路径、方法、规则还大都处于探索之中,在这方面,又很少能够从其他省市的非遗保护条例中找到借鉴与参考,因此亟需出台一系列法规条例进行规范。[1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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